案件背景:业主A在开发商B处购买了顶楼,在入住后发现该房屋因质量问题而漏水。业主A和开发商B、物业C多番协商未果,随后业主A以房屋漏水为由拒绝向物业C支付物业费,物业C以业主A拒缴物业费为由对业主A采取了停水停电等措施。那么业主A、物业C的行为否合法,他们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律师意见:首先,物业C对业主A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并不合法。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业主A违反物业服务合同而逾期未足额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B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物业费;经物业服务人B催告且合理期限届满后,业主A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但不得以停水停电等不合法措施催交物业费。
其次,该房屋漏水系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开发商B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因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服务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业主A应追究开发商B的赔偿责任,但并不能以此为由向物业C拒交物业费。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