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很多父母会为子女在婚前购置房产。那么由父母出资为个人子女购买的该套房产,如遇子女离婚,房产将会如何处理?
律师意见: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产权房,并将该房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无论其父母是否出资或参与偿还该房屋贷款、是否具有与其共有房屋的意思或约定,该房屋都只属于该夫妻一方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除该夫妻一方明确认可外,不对夫妻另一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如离婚时,夫妻之间的一方基于其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贷而在离婚案件中要求处理该房产的,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之第78条规定予以认定,不得以该房屋涉及夫妻一方父母的权利而不予处理。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