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作为我国的传统婚嫁中的重要习俗,且一直沿用至今,一般男方给付女方付彩礼是以双方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但当目的无法达成时,彩礼是否应当返还,民法典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该解释是将彩礼的给付分成两大类情况:对于双方没有结婚的,应当返还彩礼。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作为特殊事项,解释列举出两种情形之下,即使在双方之间缔结了婚姻关系,离婚后彩礼也应当返还:一种是双方结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的,另一种是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对于列举的三项详细解读为:
(一)虽然举行了婚礼,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
彩礼在性质上是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但凡赠送彩礼的人,无一不是想将来有一天,对方能够与自己正式结婚的,应该将这种赠与视为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一旦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初始状态,彩礼应当返还赠与人。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应还彩礼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也应该返还。双方登记结婚后,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过,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的话,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所以,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远没有开始。由于各地方的习惯不一样,农村及一些地方,往往更注重的是举办一些有地方特色的婚礼,更注重的是两个人真正走到一个家庭中,开始共同生活。而且许多时候,举办这些仪式与登记结婚要隔很长时间,如果双方尚未共同生活的,也没有过多把双方共同联系在一起的纽带。还有些地方,有人为了骗取对方的钱财,以结婚为诱饵要求对方给付价值不菲的彩礼,但登记后并不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一走了之。这种为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的骗婚行为,也极大地损害了给付人的合法权益。
(三)婚前给付并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应还彩礼
如果“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也应该返还。给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难等因素,结婚时间不长,双方就离婚了的,实践中也大有人在。而且由于给付彩礼,全家已经债台高筑,生活陷于困境,此时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还彩礼,处理不好的话,很容易激化矛盾。因此,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返还数额能够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