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4103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资信调查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何为一般保证?

发布者: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664人看过


        一、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没有约到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由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的保证责任的保证。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没有约到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由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的保证责任的保证。

       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何种权利?

      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三、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的例外情形: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四、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