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债权进入执行程序后,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债权人能否选择先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对于执行顺序的选择,应当考虑多方面因素。
首先,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担保责任,那么毫无疑问应当选择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那么债权人是可以选择执行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其中任何一人的责任财产。
其次,如果债务人和连带责任担保人都有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且债务人财产性质和担保人的财产性质相同,两者财产价值总额超过执行标的。那么该案查封措施属于超标的查封,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对超过执行标的部分的查封措施。若先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担保人并非最终责任人,其还需向债务人再追偿。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应当优先解除对担保人财产的查封措施。
最后,如果债务人的财产性质和担保人的财产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应当在考虑执行效率和效果的前提下,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例如,被执行财产有房屋和银行存款,就应当选择银行存款作为被执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财产权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理念的见》
《河南高院: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异议复案办理指》
《人民司法.案例》执行中不宜机械适用连带债务清偿法理欧宏伟(35.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