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Foreword
为了保障案件诉讼后能够顺利执行,很多原告在诉前及诉讼过程中会听取律师建议,对被告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对于保全申请人来说,保全可以避免被告恶意转移、隐匿财产,为将来执行到位提前做好准备。但对于被申请人来说,错误的保全必然给被保全当事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那么被保全一方应当采取怎样的途径来维权呢?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团队用近期办理的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给出具体的思路
案例 |Classic case
2019年12月1日,张三、李四所租用的仓库突发大火,二人损失惨重。李四所销售的货物多为赊账经营,年末进行结账,因为这场大火,供货商索要账款变得遥遥无期,于是纷纷要求李四清账。
因索要账款的人太多,李四提出可用房屋抵债,差价由供货商以现金支付给李四,面对百十来万的差价,许多供货商望而却步。王五是李四的供货商之一,其深知错过抵债的机会,将来索要债务非常困难,经过多方拼凑,最后以100万的现金及60万的账款购买了李四房屋,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020年12月,法院对火灾案进行了裁判,判令李四对张三构成侵并赔偿损失,张三申请强制执行后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要求撤销李四、王五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诉讼期间张三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冻结李四、王五名下170余万元存款及同等价值财产,法院根据张三申请作出保全裁定。
王五接到保全裁定后,认为该保全存在错误。如果查封银行账户,其名下用于交易的货物以及现金均不能自由流转,会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为了维权,王五找到我所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团队进行维权。
裁判结果
团队研究后认为,保全的法律本意是避免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受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是判决难以执行而采取的措施。张三提起的诉讼系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审理的焦点是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该被撤销和作为案件标的房屋是否应该恢复所有权的问题,是对特定物物权变动效力的审查。而张三申请保全的对象,是对李四、王五名下所有财产进行一定额度的查封、扣押和冻结,是对一般物采取的保全措施,其申请保全的范围明显大于诉争标的范围,超范围的保全不仅与案件审理后的执行保障无任何关联性,更会导致王五正常经营受到影响,保全行为明显错误应予纠正。
确定诉讼思路后,团队以保全行为错误确定了具体的救济程序,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了保全复议,后经团队成员与法院进行了深入沟通,最终法院采纳了团队意见,并撤销已作出的保全裁定。
保全错误的救济程序
Preservation of faulty relief procedures
最高院在2016年11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保全规定》),对保全过程中的救济进行了全面规定,程序如下:
01
保全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保全复议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部门负责审查。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71条、172条,《财产保全规定》第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17条。
02
执行行为异议及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不服异议结果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参考法条:《财产保全规定》第26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03
案外人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
对于保全财产,案外人基于排他的实体权利针对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处理,对异议裁定不符的,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结语 |Conclusion
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在对保全裁定有异议时,应首先分析保全错误的具体原因,针对不同的诉求选择相应的救济程序。例如本案,团队确定本案的保全错误系保全行为错误后,同时就保全行为异议及复议程序的提起提前做好准备,避免程序选择不当而产生被动结果。只有正确选择救济程序,合理处分诉讼权利,才能取得理想的诉讼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