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运峰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8日 12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庄某
本律师为原告庄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费、评估费等费用共计 54097 元;
2.本案的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 年 07 月 23 日 20 时许,吴某驾驶鲁 QXXXXX 号小型轿车(实际登记车主为:庄某),沿莒南县隆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莒南县隆山路开元嘉园南侧交叉路口超车时与前方同车道顺行左转弯的夏某驾驶的鲁 QXXXX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莒南县交警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夏某无责任。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且在有效期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依法实现原告的诉求。庭审中原告述称,要求被告支付的金额由评估定损金额 54097 元变更为实际维修车辆花费金额41175 元,且不再要求被告某财保上海公司承担鉴定费用。
某财保上海公司辩称,涉案车辆鲁 QXXXXX 号车在某保险上海公司投保车损险 163406 元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请法庭在审核该车行驶证、驾驶证等合法有效及其他免责情况;本案诉讼费、评估费等间接费用不予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 年 2 月 25 日,庄某为其所有的鲁 QXXXXX 号车辆在某财保上海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 险金额为 163406 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 2021 年 2 月 25 日 0时起至 2022 年 2 月 24 日 23 时 59 分止。2021 年 7 月 23 日 20 时许,吴某驾驶鲁 QXXXXX 号奥迪轿车,沿莒南县隆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莒南县隆山路开元嘉园南侧交叉路口超车时与前方同车道顺行左转弯的夏某驾驶的鲁QXXXX8 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夏某无责任。2021 年 8 月 3 日,庄某将鲁 QXXXXX 轿车送至莒南县杨杰汽修服务部进行维修,莒南县杨杰汽修服务部出具车辆维修明细载明车辆维修价格为 41175 元,并出具面额为 41175 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
2021 年 8 月 4 日,经庄某委托,临沂易安价格评估有限公 司出具价格评估报告书,认定鲁 QXXXXX 车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 失的损失总金额为 53097 元。
本案诉前鉴定程序中,某财保上海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庄某提供的上述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视为放弃权利。
本院认为,鲁 QXXXXX 车在某财保上海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其合同为有效合同。涉案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庄某作为实际车主,有权请求某财保上海公司赔偿,某财保上海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庄某合理的损失。
关于车辆损失数额。原告庄某在庭审中诉称要求某财保上海公司按照实际维修清单中的金额 41175 元进行赔付。某财保上海公司对于该维修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其虽然对于该金额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可但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因此应认定车辆损失价值为 41175 元。
关于鉴定费用,原告在庭审中放弃要求某财保上海公司承 担鉴定费用的主张,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庄某车辆损失 41175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