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运峰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8日 10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运峰,山东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王某(李某之妻)、赵某、张某
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付还原告欠款 22401.56 元及利息;
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20 年 6 月 3 日,被告李某因日常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 5 万元,并于当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年利息为 20%,并由被告王某、赵某、张某为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李某指定账户给付了借款,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借款,被告仅向原告偿还部分借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王某、赵某、张某于 2022 年 2 月 22日前偿还原告朱某借款 4,401.56 元,剩余借款 15,000 元自2022 年 3 月起于每月的 21 日前偿还 1,500 元,直至付清之日止。完成上述支付义务后,双方互不争执、互不追究。
二、如被告逾期履行上述任一期支付义务,原告可就实际剩余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需额外支付原告违约金 2,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 180 元(已当庭付清)由四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