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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一票否决权如何约定?

作者:湖南芙蓉(广州)律师事务所时间:2022年09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75次举报


股东的一票否决权能够有效保持公司控制权,该如何约定股东的一票否决权?

01

基本案情


A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认购目标公司B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就此,A公司与B公司、C及D共同签订《投资协议书》,并在该协议内约定A公司对B公司享有一票否决权,具体事项如下:a)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调整、中止或终止主营业务方向;b)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长、监事,决定有关董事长、监事的报酬事项;c)公司股份结构或公司形式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融资计划、重组、上市计划、对外投资、期权计划、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收购、合并、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本,以及任何股份的出售、转让、质押或股东以任何方式处置其持有的公司股权的部分或全部。但该一票否决权未明确约定进B公司章程,后C将其持有的B公司的股权转让给E,其他股东在合理期限内未回复《股权转让通知书》,亦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现E主张其已按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B公司未能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提起诉讼。


02

裁判结果


B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浦分局办理将C持有的B公司37.2%的股权变更登记至E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C及A公司应予协助。


03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

一、

《投资协议书》中关于一票否决权的约定是否已被纳入B公司的章程内容。B公司原股东之间而言,章程中“根据协议添加至此处”的内容能理解为A公司可行使一票否决权的相关内容,《投资协议书》的相关内容已纳入B公司的章程;但从B公司外部人员角度来看,由于并不知晓《投资协议书》的内容,因此很难理解“根据协议添加至此处”的具体内容。


二、

关于其他股东转让股权须经A公司同意且该公司对此拥有否决权的规定是否合理。《投资协议书》赋予A公司对一些事项,包括股权转让的一票否决权,系A公司认购新增资本的重要条件,这种限制是各方出于各自利益需求协商的结果,符合当时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符合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精神,其效力应得到认可。


三、

B公司所作出的上述规定是否可以对抗善意受让人,系争《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应予继续履行。因B公司章程中关于一票否决权的内容并不明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信息中对此也未有反映,C并无证据证明其在上述过程中已向E告知过A公司对于股权转让事项拥有否决权,也无证据证明E与C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从维护商事交易安全考虑,应遵循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对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B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对于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予认可,E要求继续履行协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诉请应予以支持。


如果A公司对此行使一票否决权,则C将始终被锁定在B公司,在双方已产生矛盾且B公司并非正常运营的情况下,A公司原本的投资目的也很难达到。因A公司拒绝购买该部分股权,致使C股权无法退出的同时也缺乏其他救济渠道,如有受让人愿意接手可促进股权流转及公司的发展。


04

股东的一票否决权

一、概念

拥有一票否决权的股东在某一事项持有反对票时,则在该事项上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表决事项必然不通过。

二、内容

这些否决权是针对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设置的,例如合并、分立、解散、公司融资、公司上市、公司的年度预算结算、公司的重大资产出售、公司的审计、以及任何股份的出售、转让、质押或股东以任何方式处置其持有的公司股权的部分或全部等。

三、作用

创始人一票否决权是一种消极防御策略,当创始人的股权低于50%,且公司的股东会层面做决定时,会给创始人一些否决权,有利于保证创始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但如果股东滥用一票否决权,会致使公司陷入僵局,阻碍公司发展。

四、注意

股东一定要将一票否决权明确约定在公司章程中,如出现股东协议与章程内容不一致或者相冲突的条款,一般会区别不同对象和内外关系来适用不同的规则。公司章程是对外公示的文件,具有对外效力,而股东协议的内容一般不为外人所知悉。对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而言,了解公司情况依据的是公司章程而不是发起人之间的股东协议,即一票否决权没有明确约定到公司章程内,则不能对抗该第三人。

总而言之,在公司建立适当的一票否决权事关重要,建议公司委托专业律师设计合适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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