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若员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实务之中的疑难之处在于,对于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若用人单位无续订意愿,此时是否可以决定到期终止劳动合同,不与员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此问题的处理,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用人单位需注意不同地区的不同裁判口径,如:
? 北京、广州、天津、江苏、浙江等多数地区倾向于认为,用人单位与员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员工有权选择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如若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无权单方决定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 上海地区倾向于认为,连续与员工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可以决定与员工不续订劳动合同,原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在到期后依法终止;
? 深圳地区倾向于认为,在用人单位没有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要向用人单位提出。如果员工没有在双方正在履行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在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双方劳动合同依法终止。因此,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在前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前提出,否则就应视为其放弃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