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也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二、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债务加入分为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和第三人单方允诺加入债务两种类型。债务加入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1、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
2、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
3、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原债务人仍应当在原债务范围内承担履行义务,原债务人债务并不减免;
4、将债务加入的情形通知债权人,或在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时,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拒绝。
三、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区别?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债务加入并不免除原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债务转移则免除原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原债务人脱离了原债务关系。实践中,在第三人作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时,如各方当事人并未明确约定原债务人是否退出原债务关系,则原债务人往往会从维护自身利益角度出发,而主张债务已转移给第三人,其已退出原债务关系,不再承担履行原债务的义务。对此,《民法典》第551条第1款的规定来进行认定,债务转移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如债权人并未明确同意原债务人退出原债务关系、不再承担履行债务义务,则应认定第三人所作出的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构成债务加入,而不构成债务转移。当然,如果各方当事人已对免除原债务人履行义务作出明确约定,或者债权人对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无异议的,则不受此限。
四、债务加入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债务加入中,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亦承担连带责任,二者具有天然的相似性。两者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连带责任保证具有从属性,体现于成立、内容、转移、消灭等各个方面。而债务加入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债权人系对第三人及债务人直接发生债之关系,相互之间无主从关系;
2、连带责任保证适用《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债务加入仅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不适用保证期间规定;
3、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另有约定外,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而债务加入人清偿债务后,并不享有对债务人的法定追偿权。
五、债务加入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
从表面形式看,债务加入与第三人清偿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即都是第三人承担债务履行,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
1、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加入债务即成为债务人,与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在第三人清偿中,第三人并非居于债务人的地位,根据《民法典》第524条规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因对债务履行具有合法利益,比如次承租人、保证人、合伙人等,故此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
2、第三人清偿债务后的法律后果不同,在债务加入中,第三人清偿债务后,是否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应当根据双方的具体约定;在第三人清偿中,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行为直接引起债权法定转移的法律后果,即第三人清偿债务后,其代位取得债权人地位,有权要求债务人直接向其履行债务,并且取得以债务人财产设定的担保物权。
3、违约责任的承担不同,在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因加入债务成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在其承诺的承担债务范围内履行债务,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第三人作为债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第三人清偿中,债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