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
2004年王某因个人生意向张某借款10万元,一直未还。2005年经法院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张某借款10万元。2010年王某和李某登记结婚。2013年5月24日,经法院查询李某工行账户上有存款10万元。
分歧:
对于王某婚前个人债务,能否执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合议庭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现实中难以分清哪部分财产是婚前的,哪部分是婚后的。债务虽系婚前产生,但并不因为王某结婚而消失,李某自愿与王某登记结婚,应视为双方对彼此婚前债权、债务的认可和承受。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债务人借婚姻逃避债务,应将王某配偶李某账户上的存款10万元全部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所欠债务是为婚前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偿还,李某账户上的存款10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有5万元的份额,可以将这部分予以执行。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不应执行李某账户上的存款。且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即使李某账户上的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也不能简单的分割,法院从李某账户上哪怕扣划一分钱,也侵犯了李某的所有权。
分析:
笔者认为,个人婚前债务执行其婚后财产存在以下问题:一、虽然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之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但是在实践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大部分是以借条形式订立的合同关系,债权人要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是难以实现的。只要债务形成时间在婚姻登记日期之前一般是认定为个人债务。而矛盾的一面是,按照我国的风俗习惯,二人结为夫妻,就不再分彼此,双方的婚前、婚后财产是难以分清的,要在婚姻存续期间区分哪部分是婚前财产、那部分是婚后财产,没有夫妻双方的配合,不仅是债权人、法院也难以入手。在这样的情况下要债权人就债务人个人财产实现债权是不太现实的。二、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没有《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是不能分割的。而在夫妻双方财产未进行分割之前,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确实是对另一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三、李某账户上的银行存款是否当然为王某、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结论:
如何既避免侵犯债务人配偶一方权益又保护债权人利益?笔者建议可以先将财产进行冻结而不是直接扣划;其次,举行听证会,召集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协调解决。确实调解不成,如果查明确属夫妻共同财产,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