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嘉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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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借给朋友车竟赔了3.8万,关于借车这些事你一定要了解

发布者:许嘉伟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342人看过


  在现实生活中

  亲朋好友相互借车很常见

  大多数人碍于面子

  只要朋友张口都会慷慨出借

  岂不知我们身边

  因借车惹麻烦的事随处可见

  这不,洛阳的王先生因好心借车赔了3.8万

  魏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3月15日,魏某以家中有事为由借用王某的小汽车,王某在未核实魏某是否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将车辆交给魏某。当日17时40分,魏某驾驶车辆沿洛宜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某中学工地处,遇案外人潘某、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洛宜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该处,小汽车左前部与电动三轮车左前部相撞,造成潘某、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魏某逃逸。交警部门于2020年4月2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李某不负事故责任。魏某亦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21年5月,李某以魏某、王某及车辆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魏某负全部责任,李某不负责任。李某的各项损失,依法先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由事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将车辆借给无机动车驾驶证的魏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其也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事实,李某的各项损失共计274019元,保险公司应赔付122000元,魏某应赔付114014元,王某应赔付38005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法条是关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相分离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这是因为在租赁、借用等情况下,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并非使用人,无法管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驾驶风险,无法控制车辆驾驶人的注意义务,但作为所有人或管理人,其对发生交通事故仍可能存在过错。

  机动车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交通工具,如无特殊情况,尽量不要碍于情面盲目出借。如确实需要出借,要尽到机动车适合于道路行驶的管理义务及使用人选任的注意义务。具体来说:负有管理义务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应当确保出借的机动车适合行驶,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但疏于管理,放任机动车行驶,以至于该缺陷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或损害扩大的原因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要营造安全、文明、畅通的交通环境,我们要从自身做起,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法制观念,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抵制闯红灯、车辆超速、逆向行驶、强行超车、酒后驾车、乱停乱放等一切不文明交通行为!树立文明交通意识,关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克服麻痹和侥幸心理,时刻牢记交通法规!

  总之,所谓“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借用他人的车辆,更应该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出借人在出借车辆时,也应当把安全的车辆借给合格的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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