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嘉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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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的行政法律规制及其适用

发布者:许嘉伟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2日|分类:行政复议 |1612人看过


规问题予以管理并根据情形进行处罚的职责。虽然互联网移动支付丰富了交易支付方式,一定程度极大的便捷了交易的进行,但是生活中广泛存在的拒收人民币现金的问题还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在当下互联网急速发展的过程中,对传统行为的规范保护亦不能忽略,其不仅仅体现在小小的人民币现金支付中,更体现在我们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中。故而,当遇到拒收人民币现金的情形时,普通公众该当具有向当地人民银行进行举报并要求其予以处理的权利,当地人民银行该当依照《人民银行法》《行政处罚法》等的规定对该行为予以处理,进而规范人民币现金流通秩序,同时保障普通公众的合法权益。当然,各类市场主体该当自觉遵守《人民银行法》《行政处罚法》等的规定,建全交易支付规范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易相对人对交易方式的选择,规范经营活动。

  附:

  《人民银行法》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第四十六条 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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