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资质:3111000**********
执业机构: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离婚婚姻家庭
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人: 王某(被告)
承办律师:华鹏律所汪天蓉律师
审理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吴某与其妻育有子女吴某一、吴某二与吴某三,原告系吴某一之女,被告与吴某三系夫妻关系。吴某一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始承租某建筑公司房屋,2008年吴某一去世,吴某一之家庭成员于同年签署《说明》,申请将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吴某。此后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吴某,2015 末吴某去世,后涉案房屋承租人变更为王某。原告主张该变更行为无效,故起诉至法院。
二、 华鹏律师观点
涉案房屋属于单位自管公房,故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应依法予以驳回。根据涉案房屋承租权的历次变更的事实,被告依法取得涉案房屋承租权,应予以保护。原告主张合同无效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且原告根本不是涉案房屋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其无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三、裁判结果
在我所律师的协助下,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我所律师在二审过程中积极答辩,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最终被告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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