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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租赁纠纷,诉求获得法院支持

发布者:崔希涛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2日 8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希涛,上海天知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

原告上海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租借的建筑工程材料:钢管5,345.60米、扣件7,916只、钢网片1,409张,如被告已不具备归还条件或不愿归还,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折算成对应金额补偿原告190,815.80元(人民币,下同);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建筑工程材料租赁费,暂时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共计429,648.71元,如被告未能于上诉期限内归还租借的建筑工程材料,则被告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建筑工程材料租赁费至实际归还日;3.判令被告按照租赁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的约定支付原告违约金128,894.61元。

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工程施工需要向原告租赁建筑工程材料,双方约定按月结算租赁费用,现被告承包的工程已经结束,但至今仍然有部分建筑工程材料未归还原告,且多次、长期拖欠应向原告支付的建筑工程材料租金。原告已经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且已经多次积极寻找被告与其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一直拒绝,故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15,000元。

被告潘某未具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7月19日始,原告开始向被告多次出租钢管、扣件、钢网片。2019年8月23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由被告租借给原告的钢管、扣件、钢网片等建筑材料。该合同第二条租赁物名称、数量及赔偿中约定钢管的租金每天每米为0.015元,扣件的租金每天每只为0.01元,扣件上油费每只按0.15元,扣件螺丝每套按0.65元赔偿,钢管按18元每米赔偿,扣件按7.50元每只赔偿,整理费按40元每吨计算,包装袋按0.50元每条赔偿。钢网片每天每张0.10元计算租费,损坏每张按25元赔偿。第三条租赁期限为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第四条租费支付方式与押金中约定租金每月结算一次,并将当月的租费一次性付清,否则视为违约。第五条租赁物的提货交付与验收中约定验收人:甲方由夏子稳、夏某签字为准,乙方由被告签字为准(注:验收人甲乙双方其中有一人签字均有效)。第七条违约责任中约定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应每天按逾期向甲方支付所欠租金的5%违约金;乙方使用不当毁坏租赁物,给甲方造成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甲方所在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乙双方如有不执行合同规定,违约方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乙方对上述任一协议条款有违约的,须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违约金为总工程款的百分之三十(30%);如引起甲方诉讼的,乙方自愿承担甲方主张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等一切支出费用。第九条中约定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货、款两清后自动失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9年8月24日发货钢管2,700米、扣件1,140只、钢网片100片;于2019年9月19日发货钢管2,640米、扣件1,890米、钢网片200片;于2019年9月20日发货钢管2,670米、扣件2,250只;于2019年9月23日发货钢管3,250米、扣件2,100只、钢网片200片;于2019年9月24日发货3,315米、扣件2,100只、钢网片300片;于2019年9月25日发货钢管3,440米、扣件1,065只、钢网片50片;于2019年9月26日发货钢管3,390米、扣件1,800只、钢网片500片,于2019年9月28日发货钢管3,490米、扣件2,730只;于2019年9月29日发货钢管3,200米、扣件1,800只;于2019年10月3日发货钢管3,326米、扣件1,950只、钢网片1,050片;于2019年10月5日发货钢管3,580米、扣件1,800只、钢网片300片;于2019年10月7日发货钢管2,640米、扣件1,590只、钢网片200片;于2019年10月23日发货钢管2,285米、扣件1,200只;于2019年11月5日发货钢管2,850米、扣件1,740只、钢网片300片;于2019年11月6日发货钢管3,065米、扣件1,740只、钢网片300片;于2019年11月9日发货钢管3,190米、扣件1,740只、钢网片300片。被告分别于2019年10月23日归还钢管1,987.70米、扣件1,529只;于2019年11月18日归还钢管3,213.30米、扣件1,329只、钢网片116片;于2019年11月26日归还钢管7,627.10米、扣件3,942只、钢网片379片,于2019年12月8日归还钢管5,702.20米、扣件1,633只、钢网片200片;于2019年12月10日归还钢管3,004米、扣件955米、钢网片160片;于2019年12月12日归还钢管2,326.80米、扣件1,591只、钢网片200片;于2019年12月14日归还钢管2,902.30米、扣件664只、钢网片200片;于2019年12月15日归还钢管1,669.30米、扣件2,640只、钢网片519片;于2019年12月29日归还钢管3,117.10米、扣件1,650只、钢网片235片;于2020年7月27日归还钢管2,135.60米、扣件1,186只、钢网片188片。原、被告就以上钢管、扣件、钢网片的收料及发料的日期、数量确认一致,并就截止2020年8月31日前被告尚欠的租费确认为280,595.13元(含杂费)。后,原告自认被告于2020年9月13日归还钢管3,460米、扣件2,000只;于2020年9月14日归还钢管3,714米;于2020年9月20日归还钢管2,826米、扣件1,600只、钢网片194片,至今被告尚有钢管5,345.60米、扣件7,916只、钢网片1,409张未能归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上述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出租材料租费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同成立且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义务。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予遵守。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原、被告虽约定了租赁期限,但根据租费单,案涉租赁物的发料区间为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11月9日,收料区间则为2019年10月23日至2020年9月20日,双方对晚于合同租赁期限的租赁行为均未提出异议,且计费标准一致,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故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晚于《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的租赁行为仍然适用该合同中的约定。关于原告主张租赁合同于2021年8月31日解除的意见,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但原告在本案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于2021年8月31日通知被告解除合同,故本院根据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的时间,确认合同的解除时间为2021年10月18日。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已经履行出租人的发料义务,被告作为承租人,应当履行支付租赁费用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针对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1.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赁物钢管5,345.60米、扣件7,916只、钢网片1,409张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若被告不能或者不愿归还,则应当折价补偿原告190,815.80元材料款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物损坏赔偿价格进行了明确约定,且经本院审核,金额尚在合理范围内,但目前尚不能明确被告无法归还的租赁物数量,故本院确认若被告不能如数归还租赁物,则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钢管每米18元、扣件每只7.50元、钢网片每张25元的标准支付原告未能归还租赁物的相应折价赔偿款。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截止2021年8月31日的建筑工程材料租赁费用,并要求被告继续支付以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的建筑工程材料租赁费用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具体的租赁费用金额,本院现根据双方最后一次对账结算的租费单(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截止2020年8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租费合计280,595.13元(含杂费),结合原告提交的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租费单,据此推算,截止2021年8月31日,本院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租费应为393,454.63元。3.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被告违约在先,必定给原告造成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损失金额,现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违约金为30,000元。4.律师代理费15,000元,原告因诉讼聘请律师产生律师代理费,根据双方的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且金额尚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漠视和放弃,由此产生举证不利的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一十四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第七百三十三条、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钢管5,345.60米、扣件7,916只、钢网片1,409张,若被告潘某不能如数归还上述租赁物,则被告潘某应按钢管每米18元、扣件每只7.50元、钢网片每张25元的标准支付原告上海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归还租赁物的相应折价赔偿款;

二、被告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截止2021年8月31日止的建筑工程材料租赁费用393,454.63元;

三、被告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未归还租赁物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租赁费用;

四、被告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元;

五、被告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000元。

需要进一步咨询可以联系我,电话16621179962,微信16621179962。崔希涛律师,劳动保障和法学双学位,现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融孚(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2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股权纠纷、劳动纠纷、调解谈判、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