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广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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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例辩护

发布者:程广超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25日 192人看过 举报

2024-07-25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A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甲。

委托辩护人:杨**、程XX河南XX律师。

被告人乙。

委托辩护人:朱**、王**(实习),河南XX律师。

开封市A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甲、乙到丙(已判决)、丁(已判决)公司工作,该公司相继在东莞、深圳招募人员,以团队形式在事先组建的微信群里借推荐股票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信任,之后向被害人推荐虚假的交易平台“拉币交易所”(labiex)APP,诱骗被害人在该平台充值大量资金投资所谓“中铝币”,之后通过后台操纵使“中铝币”大幅贬值,让被害人误以为投资失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的目的。充值的资金实际被转入丙等人设置的账户。经查实,2019年1月份,在丙、丁领导下,以李X(已判决)为负责人的团队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王二人民币517万元,其中甲、乙在前期大微信群里充当“水军”进行聊群,烘托气氛,事后各分得好处费5万元。

案发后,丙家属自愿退赔被害人损失517万元人民币。甲、乙家属将二人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

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甲、乙在河南省南阳市XX被公安机关抓获。甲、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甲、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投资“中铝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XX款人民币51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甲、乙伙同丙、丁、李X等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甲、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甲、乙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乙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甲具有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甲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被认定为从犯;坦白并积极退还违法所得,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参与时间较短,便于改造;被告人甲一贯表现良好,属于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甲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乙具有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乙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被认定为从犯;在接受侦查讯问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乙宽大处理,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书证-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归案情况、王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张三工商银行卡交易流水、甲、乙银行卡流水、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张三记录的话术记录,被害人陈述,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甲、乙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投资“中铝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XX款人民币51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甲、乙伙同丙、丁、李X等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甲、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甲、乙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甲、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甲获利5万元、被告人乙获利5万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程广超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专攻刑事辩护方向。其所在团队办理多起无罪辩护成功案件、大量二审介入辩护改判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开封
  • 执业单位: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220********4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离婚、侵权、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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