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青岛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山东XX律师。
被告:某集团股份公司
被告:山东某公司
原告青岛某公司与被告某集团股份公司、 山东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年9月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青岛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某集团股份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XXX.47 元;
2.判令被告山东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某集团股份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XXX.28 元(工程款 XXX.47 元+农民工保证金 932456.81 元)。
事实和理由:2018 年 ,原告与某集团股份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山东某公司生产项目生产车间与仓储物流车间建设项目。合同暂定工程款金额为 282XXXX9553.23 人民币,以双方最终结算价款为准。原告与某集团股份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某集团股份公司按照原告完工内容某集团股份公司与山东某公司结算价款的1.5%收取管理费,某集团股份公司在收到山东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 同比例扣除双方认可的某集团股份公司代付代缴部分费用后支付原告工程款。2019 年3月, 原告与某集团股份公司公司再次签订《补充协议书》, 协议确认截止至 2019 年3月,某集团股份公司公司代付代缴各项费用金额总计为 XXX.35 元, 同时《补充协议书》约定涉案工程工期顺延至2019年6月。2019 年 6 月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1 年 8 月,山东某公司与某集团股份公司公司就整个工程完成结算审计,其中原告承包工程项目审定额为 337XXXX8564.54 元。截止到 2022 年 6 月, 某集团股份公司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 259XXXX3079.25 元,扣除应当向原告支付的管理费、某集团股份公司代付代缴费 XXX.35 元,某集团股份公司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共计 XXX.47 元,某集团股份公司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的付款时间足额支付工程款,山东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依法处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集团股份公司于 2022年12月前支付原告青岛某公司工程款等共计 XXX.68 元;原告青岛某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某集团股份公司银行账户中 600 万元的查封;
二、如被告某集团股份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青岛某公司有权申请执行被告某集团股份公司集团股份公司工程款等共计 XXX.09 元;
三、被告某集团股份公司在收到被告山东山东某公司返还的质保金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告青岛某公司返还质保金 655182.41 元;原告青岛某公司收到质保金655182.41 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某集团股份公司银行账户中剩余 100 万元的查封;
四、如被告某集团股份公司未按期足额向原告青岛某公司支付上述质保金,原告青岛某公司有权就未付质保金及利息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