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雨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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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XX公司、黄XX股权转让纠纷

发布者:周雨珂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6日 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苏州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包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园,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黄X,男,1989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北京XX律师。

原告苏州XX公司与被告黄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苏州XX公司诉称,原告与福建省XX公司(下称XX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判决,被告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3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判决生效后,XX公司未按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因XX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故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XX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追加XX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时的唯一股东黄X和XX公司目前的唯一股东杨X为被执行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同意追加杨X为被执行人,不予追加黄X为被执行人。在原告与XX公司签订协议时,黄X系该公司的唯一股东,且当时原告将合同款330000元交给了黄X,在黄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情况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目前户籍地址为福建省××××区XXX号,故本案应移送黄X户籍所在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与XX公司签订的《资质分立与股权收购协议书》载明,如本协议各方就本协议之履行或解释发生任何争议的,应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据此将XX公司诉至本院。现原告以黄X系其与XX公司签订协议时的唯一股东、黄X应对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将黄X诉至本院。但黄X并非该协议当事人,原告与XX公司就协议管辖的约定对黄X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被告黄X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黄X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处理。

周雨珂律师,南京大学法学本科,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律硕士,具有深厚的中外法学理论。曾就职于夏礼文律师所新加坡分所(该所荣登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7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