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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陆某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周雨珂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6日 2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曹某,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园,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雨珂,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陆某,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苏州,现住苏州。

原告曹某与被告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及委托代理人方园、周雨珂,被告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3400元,并承担自2020年12月01日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1000元,并承担自2020年12月24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利息。3、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23日、2020年10月24日、2020年10月26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名,分别向原告借款5300元、3000元、15100元和10000元,共计33400元,后被告于同年11月2日向原告就该33400元借款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在同年11月30日前归还。到期之后,被告并未归还前述借款,并又于同年的12月18日、12月19日、12月20日、12月23日以偿还信用卡缺资金为由向原告分别借款4800元、3300元、7800元、15100元,共计31000元。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上述借款,被告都已各种理由推脱,至今被告仍未偿还上述款项。

被告陆某辩称,对于本案原告主张的33400元,我没有异议。对于原告主张的31000元,我认为原告存在虚假诉讼,理由是:每笔款项转账附言中都有代陆还款,这不是借款,因为原告是我公司的会计,这是职务行为。2020年10月26日的转账附言是陆某借曹借款,也就证明如果是我借原告的钱,原告的转账附言应该是“陆某借曹借款”,而不是“代陆还款”。另外,我和原告之前另有借款关系,每笔借款也都有借条,这笔31000元没有借条,我不认可是借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转账记录等作为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曹某通过其尾号为4747账户于2020年10月23日向陆某尾号7588账户转账5300元,于2020年10月24日向陆某尾号2576账户转账3000元,于2020年10月26日向陆某尾号3875账户转账15100元、尾号2576账户转账10000元,合计33400元。上述款项均备注“陆向曹借款”。

2020年11月2日,陆某向曹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向曹某借到人民币33400(叁万叁仟肆佰元整),于2020年11月30日归还”,陆某签名确认捺印。

2、曹某通过其尾号为4747账户于2020年12月18日向陆某尾号1010账户转账4800元,于2020年12月19日向陆某尾号1010账户转账3300元,于2020年12月20日向陆某尾号8664账户转账7800元,于2020年12月23日向陆某尾号3875账户转账15100元,合计31000元。上述款项均备注为“代陆归还”。

曹某陈述,关于31000元的借款是原告代被告归还其银行贷款,尾号3875的建设银行账户绑定的是平安银行信用贷款的30万元还款,尾号1010的工商银行账户和尾号8664的中国银行账户也是归还贷款机构的贷款,因为和被告有矛盾,该31000元被告没写借条。陆某提出原告分别于2020年9月13日、10月27日、12月15日从苏州聚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取备用金1万元、2.5万元、157966元,这31000元未书写借条,不是借款。

经查,双方款项往来较多,原告曹某与被告陆某另有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号为(2020)苏0508民初4190号,诉讼标的为借款本息1744860元,是双方发生在2020年10月23日之前的借款。该案于2020年9月10日达成调解协议结案。

本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关于33400元,陆某向曹某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关于31000元,原告提供了转账记录为证,被告否认借贷关系,其提交的备用金取款记录与前述款项关联性不强,亦未对款项进行合理说明,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64400元并应支付以33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以3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4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陆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曹某64400元并支付利息(分别以33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以3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诉讼保全费677元,合计1397元,由被告陆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曹某。

周雨珂律师,南京大学法学本科,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律硕士,具有深厚的中外法学理论。曾就职于夏礼文律师所新加坡分所(该所荣登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7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