阙彦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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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的量刑参考因素

发布者:阙彦清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23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开设赌场罪的量刑分为两个档次: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司法实务中,法院会综合考量以下核心参考因素来确定具体刑罚:

一、 认定“情节严重”的客观量化标准
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是决定量刑档次的关键。司法实践中,通常综合以下数额与规模因素进行认定:

  1.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 网络赌博情形:建立赌博网站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或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5. 赌博机情形:设置赌博机达到60台以上,或设置赌博机12台以上且容留未成年人赌博、在中小学附近设置赌博机12台以上的。

  6. 二、 影响基准刑的具体犯罪情节
    在确定量刑起点后,法院会根据以下具体情节增加刑罚量或调整基准刑:

  7. 网络服务与技术支持:明知是赌博网站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投放广告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如30万元)的,会按比例增加刑期。

  8. 赌博机数量递增:设置赌博机达到60台以上的,每增加3台,增加一个月刑期。

  9. 累犯与劣迹:曾因涉赌受过刑事追究,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0. 三、 法定从重处罚与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若案件涉及以下恶劣情节,法院将依法从重处罚,且一般不适用缓刑:

  11. 特殊主体与对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组织、招揽、雇佣、容留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12. 恶劣手段与后果: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他人赌博或结算赌资;因开设赌场活动致1人以上死亡、重伤或者3人以上轻伤,或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

  13. 黑恶势力与拒不退赃:属于黑恶势力实施的开设赌场犯罪,或拒不退出违法所得的。

  14. 四、 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法院在量刑时也会综合评估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与认罪悔罪表现。若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或者积极退赃退赔、缴纳罚金,法院在量刑时会予以适当考虑,依法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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