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0年6月,方某通过线上投保方式在A保险公司处投保医疗险。投保时,方某曾填写一份《健康告知》,其中载有一项询问事项:……4.目前或过往患有下列疾病或症状:……癫病、精神疾病、肺结核……。方某叉选“否”。
2020年10月,方某体检时发现自己肺部有结节,前往医院治疗被确诊罹患肺部恶性肿瘤。嗣后,方某向A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料A保险公司以方某投保前曾至精神卫生中心就诊,被诊断为“焦虑状态”却未在投保时如实告知此精神疾病,对保险公司承保决定产生了重大影响为由做出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的决定。索赔无果,方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案涉合同继续履行,同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7万余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投保人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若违反,保险人可否据此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01.
投保人未告知曾确诊“焦虑状态”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02.
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否据此解除合同?
03.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可否不承担责任?
来源:微信公众号“上海虹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