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财产、第三者,
这样的故事总是让人唏嘘。
下面的两个案例,
也许能够教会我们,
如何更好地守护财产和爱~
案例一:
男子向情人转款100万余元,
生下女儿一起抚养
法 院 判 决
案例二:
丈夫把房产过户给“小三”,
称是用来抵付12万元借款
法 院 判 决
夫妻之间应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情人的行为,既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也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将导致赠与行为无效。
来 源:湖南高院 | 制 作:朱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