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秀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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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专职律师执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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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出借人会承担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

发布者:梁秀惠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5日 4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先生是B公司的股东,2022年A公司应公司要求将其向银行贷款的资金转贷给公司,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载明出借人为A先生,借款人为B公司,约定:1.B公司因经营需要向A先生借到 318,000 元,该借款已由A先生转账280,100 元到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剩余 37,900 元已现金交付B公司;2.借款期限为 2022 年 3 月 至 2025 年 2 月,每月还款,分 36 期还清,包含本息,2022年 3 月至 5 月三期还款共 36,203.92 元,B公司已经还款;3.逾期还款的,按照未还款总额每日 6‰计算滞纳金,逾期超 过 30 天的,A先生有权解除合同,B公司应将剩余未到期款项 一次性偿还;4.因本合同产生纠纷的,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担保费等维权费用。A先生 2022 年 2 月 22 日至 5 月 29 日分多次向B公司法定代表人转账共计 224,200 元转账附言为“公司贷款”。A先生B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 年 3 月29 日,A先生发送其与银行签订的 《借款合同》(签约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0 日),合同约定A先生向该银行借款 318,000 元用于经营性支出,借款期限自贷款资金发放之日起 36 个月,借款年利率为 12.2%,按等额本息方式还款。2022 年 5 月 23 日,A先生B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一份空白 的《借款合同》,其中载明的借贷双方、借款金额及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与前述落款日期为 2022 年 7 月 18 日的《借款合同》大体一致,另多列明空白的连带保证人项目。此后,A先生曾多次向B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银行的催款信息截图。后因B公司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故A先生诉至法院。B公司委托本律师代为应诉。

法院认为,A先生B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微信

聊天记录来看,B公司清楚知悉A先生将其向银行取得的贷款用于转贷,转账记录中亦明确备注为“公司贷款”,因此,院对于该份《借款合同》真实性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A先生B公司签订的前 述《借款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A先生诉请解除合同,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A先生基于无效合同主张律师费及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亦缺乏依据, 且该两项费用也不属于A先生因合同无效所必然导致的损失,院不予支持。

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 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 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 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B公司基于无效合同收取的 224,200 元应返还给A先生A先生主张另有 43,906 元系找第三 方办理贷款支付的手续费,但其提供的转账记录无法证明与本案存在关联,院不予采信。B公司因自身经营需要而向A先生借款,且清楚知悉该借款 来源于A先生向银行的贷款,据此,院认为B公司应对A先生因案涉借款合同无效所导致的损失承担 70%赔偿责任,由A先生自行承担剩余的 30%。A先生因案涉《借款合同》无效所导致

的损失即为因B公司占有 224,200 元款项而需要向银行支付的利息。按照A先生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和还款方式计算,A先生共计需向银行支付约 63,300 元利息,其中 224,200 元所产生的银行利息约为 44,628 元(224,200 元÷318,000 元×63,300 元),B公司承担其中 70%为 31,239.6 元,扣减B公司 2022 年 11 月22 日还款 10,000 元后,B公司还应向A先生赔偿利息损失 21,239.6 元。对于A先生超出前述范围的诉请,院不予支持。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后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结果。

作为本案B公司的代理律师,我认为,出借资金不能是金融机构的贷款,若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会导致借贷合同无效,借款本金会按照实际交付金额计算,出借人的贷款利息或不会获得法院全额支持,即出借人会承担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人在2020年转型从事律师行业,处理了百余件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处理过的民事案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离婚纠纷、法定继承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华然(东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201125061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取保候审、法律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