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秀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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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专职律师执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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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支付的款项到底是抵扣执行款还是双方存在的其他款项?

发布者:梁秀惠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5日 2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甲先生乙先生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乙先生需向先生支付工程款7万元及利息。因乙先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甲先生向该院申请立案执行。上述民事判决生效后,乙先生曾于2018年12月15日至2020年9月22日分13次陆续共转账49000元到甲先生本人及其亲属银行账户。该案执行期间,法院通过强制划扣等执行措施共执行到位57893.28元,甲先生已收到其中31525元,后乙先生提出此前已经转账49000元给甲先生用于偿还本案债务,双方就上述49000元是否偿还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未能达成一致,法院2020年12月14日通知乙先生扣除已经执行到位的款项外,还应支付49781元及相关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等法院另查明,民事判决案审理过程中,甲先生曾出示《借条》一份,内容是“2016年2月20日乙先生借到甲先生人民币110000元”,据此主张该11万元也是工程款并用于支付工人工资而一并要求先生偿还,但该院审理后认为崔康关于该笔款项为工程款的主张不予采信。乙先生后委托本律师就此向该院提出异议。法院认为,民事判决生效后,在申请执行人甲先生申请立案执行前,乙先生已经陆续转款给甲先生,至该院立案执行后仍然继续转款,虽然转款时没有明确约定转款的事由,但从转账的开始时间及转账的金额等,与判决的生效时间基本能对应,且具有一定的规律。债权人甲先生主张乙先生归还的债务系民事案件中没有作出认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按照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双方当事人就抵充的顺序没有约定且债务人在清偿时未指定的,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债务人乙先生在清偿债务时未指定履行债务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鉴于民事案件已作出生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判决,且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对已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可认定为已经到期需履行的债务;而甲先生主张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至今并无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其有效性、时效性等本案不予评判。综上,遵循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立法本意,乙先生履行债务的行为应优先清偿民事案件认定的欠款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乙先生提出此前转账的49000元优先抵充民事案件确定的债务符合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院予以采纳后法院裁定支持了乙先生的请求甲先生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定书,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的裁定予以维持。

作为本案乙先生的代理律师,我认为,转账资金建议备注用途,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

本人在2020年转型从事律师行业,处理了百余件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处理过的民事案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离婚纠纷、法定继承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华然(东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201125061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取保候审、法律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