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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XX公司与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邓臻|时间:2022年05月23日|6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湘8602行初285号

原告:衡阳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文昌XX。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XX,湖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X湖南XX律师。

被告: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芙蓉XX。

法定代表人:曾XX,该局局长。

第三人:唐XX,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XX公司与被告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唐XX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衡阳XX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XX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衡阳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龙欧琴

审 判 员  兰文勇

人民陪审员  邹凌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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