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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邓臻|时间:2022年05月23日|6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湘8602行初285号
原告:衡阳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文昌XX。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XX,湖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X,湖南XX律师。
被告: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芙蓉XX。
法定代表人:曾XX,该局局长。
第三人:唐XX,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XX公司与被告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唐XX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衡阳XX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XX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衡阳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龙欧琴
审 判 员 兰文勇
人民陪审员 邹凌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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