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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辞职又反悔,有用吗?

发布者:房广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5年03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51人看过举报

案例回顾

2015 年 3 月 16 日,王某入职某公司担任经理,劳动合同期限至 2018 年 3 月 17 日。2016 年 6 月 24 日,王某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申请。6 月 27 日,公司正式批准其辞职。然而,仅隔 5 天(7 月 2 日),王某通过电子邮件表示 “撤回辞职申请”,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劳动者提出辞职后能否单方反悔?公司已批准辞职的情况下,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已解除?

一、辞职行为的法律性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需履行法定程序:

协商解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

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 3 日),可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本案中,王某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后,公司已明确批准,双方已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属于协商解除。此时,劳动关系自公司批准之日起终止,王某的辞职行为已生效。

二、辞职生效后能否撤回?

协商解除的不可逆性

协商解除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一旦公司批准辞职,双方已形成合意,解除行为生效。此时,王某单方 “撤回” 辞职申请,本质是对原协议的单方变更,需经公司重新同意,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预告解除的撤回规则

若王某未与公司协商,而是依据第三十七条单方预告解除,则需遵守 “30 日通知期”。在此期间内,王某可撤回辞职申请(需证明撤回通知早于原辞职通知到达公司)。但本案中,王某的辞职已被公司批准,不属于预告解除情形。

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

王某通过电子邮件撤回辞职申请,根据《电子签名法》,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但需证明邮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送达时间。若公司已批准辞职在先,撤回通知在后,则无法推翻已生效的解除行为。

三、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倾向

协商解除优先于单方撤回

多地法院认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者单方撤回行为。例如,江苏省高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保护用人单位合理信赖

公司批准辞职后,可能已启动工作交接、招聘替代人员等程序。若允许劳动者随意反悔,将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因此,司法实践更倾向于维护已生效的解除协议。

四、劳动者的法律风险与建议

谨慎行使辞职权

辞职申请一旦送达用人单位并获同意,即产生法律效力。劳动者需充分评估职业规划,避免因冲动辞职引发纠纷。

明确撤回条件

若确需撤回辞职申请,应在用人单位未作出回应前,通过书面形式(如 EMS 快递、加盖公章的邮件)明确撤回,并留存证据。

协商解决争议

若公司已批准辞职,劳动者可尝试与公司协商 “重新入职”,而非强行要求恢复原劳动关系。

五、用人单位的应对策略

及时书面确认

收到辞职申请后,应在合理期限内书面答复是否批准,并明确劳动关系解除时间。

完善流程管理

对辞职申请的审批、送达、存档等环节制定规范,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争议。

注意证据留存

保留劳动者辞职申请、公司审批文件、双方沟通记录等材料,以防诉讼中举证困难。

结语

王某的案例警示我们:辞职行为是严肃的法律行为,一旦生效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劳动者需理性决策,用人单位也应规范管理,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若因特殊原因需反悔,建议通过协商解决,而非单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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