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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边界:从新疆一起行政裁定案说起

发布者:房广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5年03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64人看过举报

在工伤认定的法律实践中,每一个案例都可能成为对法律条文理解与适用的生动注脚。最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一起行政裁定案件,引发了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深入思考。

案件的主角是土某某,她是死者艾某某的家属。艾某某在巴楚县水管站工作,2021年1月19日晚,在卫星水库值班期间突发疾病,被土某某接回家中。次日凌晨5时左右,艾某某再次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土某某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艾某某的情况应当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然而,巴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土某某不服,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一条款的设立,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人道主义精神。然而,法律的适用需要在具体情境中进行精准把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此案时,明确了这一条款的适用边界。

法院指出,“视同工伤”应同时具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经医疗机构抢救后在48小时内死亡等要件。艾某某虽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死亡时间未超过48小时,但他并未径直前往医院就医,而是选择回家休息。这一行为打破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要求的连续性。法院认为,艾某某离开工作岗位四个小时后才选择拨打救助电话,已超过了就医的合理期间期限,不具有合理性。因此,巴楚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这起案件的裁定,体现了法律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强调了法律适用的严谨性和合理性。工伤认定不能仅仅依据时间的先后,还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合理性、连续性等因素。这不仅是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解读,也是对法律精神的深刻把握。

在劳动权益保护的道路上,每一个案例都是一次实践的检验。这起案件提醒我们,法律的适用需要在具体情境中进行精准把握,既要体现对劳动者的关怀,也要避免对法律条文的随意扩大解释。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社会的公平正义提供坚实的保障。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实施的关键在于对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和适用。这起案件的裁定,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它让我们看到,法律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需要在合理范围内进行适用,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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