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广亮律师团队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山东

房广亮律师团队

  • 服务地区:山东

  • 主攻方向:海关商检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717676775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实际抚养子女期间,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认定

发布者:房广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 |139人看过举报

?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实际抚养子女期间,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认定

裁判要旨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已有生效法律文书对抚养关系进行确定的情况下,未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应予否定。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期间实际抚养子女,以子女和自己名义共同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在此期间的抚养费,在未举证证明已经足额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且另一方拒不履行直接抚养义务的情况下,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赵某甲与张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生育女孩赵某乙。在离婚诉讼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确认:女孩赵某乙由母亲张某某抚养,赵某甲自2016年10月起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自立时止。赵某甲每月可探望赵某乙两次,张某某予以协助。调解书生效后,赵某乙随张某某生活,2019年5月至2021年1月,赵某甲探望期间接走赵某乙共同生活,之后由张某某将赵某乙接回。2022年10月赵某甲接走赵某乙进行探望后称张某某失联,无法将赵某乙送回,为此以赵某乙、赵某甲为共同原告起诉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要求张某某支付2019年5月至2021年1月以及2022年10月至今抚养期间的抚养费60000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原告赵某乙自即日起变更由原告赵某甲直接抚养,被告张某某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自2023年6月28日至女孩年满十八周岁止,于每月30日前支付,每年12月30日为年度支付日;被告张某某对赵某乙享有探望权,在不影响学习生活情况下,每月探望一次,原告赵某甲负有协助义务;二、驳回原告赵某乙、赵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赵某甲、赵某乙不服一审判决,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该规定明确父母离婚不影响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强调父母对子女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改变。在诉讼离婚情况下,父母双方未按法院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在探望期间实际抚养子女,实质上系履行抚养义务的一种方式。即便基于未成年子女利益考虑,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实际抚养期间的抚养费,实质上仍有违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法院不宜予以支持。本案中,关于赵某乙的抚养问题,已经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就婚生女孩的抚养权及抚养费达成一致意见,而双方未严格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应予否定。离婚后,赵某乙无论实际随父或随母生活,均不能改变调解书确定的抚养关系。期间赵某甲接走赵某乙随其生活,系履行抚养义务的一种方式,应视为赵某甲对赵某乙的自愿抚养行为,赵某甲亦未举证证明张某某拒不履行直接抚养义务,应当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故对于赵某甲要求张某某支付代抚养期间的抚养费,不应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济南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717676775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71262

  • 昨日访问量

    131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房广亮律师团队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