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发挥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商标领域也不例外,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不受商标法保护。
基本案情
原告(上诉人)西安某宝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宝家居)诉称:原告是“大圣归来”(注册号:27593767)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该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被持续使用且法律状态稳定,被核定使用于“烟草、卷烟、烟灰缸、香烟盒、火柴、香烟过滤嘴、雪茄烟、烟丝、香烟、吸烟用打火机等”第34类商品。自2018年1月以来,原告发现陕西及国内其他部分省市香烟市场出现了大量在烟卷过滤嘴上印有金色“大圣归来”字样的蓝色硬盒“金丝猴”牌香烟,而且销售火爆,同时网络上也出现大量针对此款香烟的以“大圣归来”为主题的各类宣传。鉴于此种情况,原告通过西安市公证处,采取随机选择香烟零售商进行公证购买的方式,从第三人西安市碑林区惠宾烟酒商店和第三人西安市巨鹰食品有限公司分别购买蓝色硬盒“金丝猴”牌香烟各一条(条盒条码:6901028937504,小盒条码:6901028937498)。
经查看,该类香烟烟卷过滤嘴处均印有金色“大圣归来”字样,并且明确标明被告为生产厂商。被告通过使用“大圣归来”注册商标进行宣传、生产和销售,获得了巨额利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其已严重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且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大圣归来”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4330元(采购费330元,公证费4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上诉人)陕西某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某烟)辩称:一、陕西某烟在烟支上使用“大圣归来”字样并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1、商标是使用在一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用于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和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标识,其根本目的与基础作用在于识别与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因此,商标是直接表示商品的不同来源的标识,其根本目的和基础作用在于识别和区分来源,也就是说,只有起到识别和区分来源的标识方能视为商标。涉案香烟的商标为“金丝猴”,并非“大圣归来”。陕西某烟生产的香烟在烟盒及外包装上标明“金丝猴”字样,其本身即具有区别商品与服务的来源的功能,通过“金丝猴”相关图文在涉案香烟外包装醒目位置的反复使用,足以使消费者能够对于涉案香烟具有清楚的认识,并以此区分商品的来源,而无须以“大圣归来”区分商品其来源。“金丝猴”牌香烟是陕西某烟的注册商标,陕西某烟在其“金丝猴”牌香烟产品的外包装上并未出现“大圣归来”字样,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无论是直接展示的整条卷烟外包装,还是拆开整条包装后展示给消费者的小盒包装,均未出现“大圣归来”字样,系描述性文字,意在增强烟支的美观性,不具有任何商标上的法律意义,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含义,更不存在侵犯某宝家居权利的问题。综上,涉案香烟在烟支上使用“大圣归来”字样,并不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属性,属于商品的装潢,而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且涉案香烟的商标实为“金丝猴”,并非“大圣归来”,因此并不存在侵害某宝家居注册商标的问题。2、烟支上“大圣归来”字样的使用并不构成混淆、误认。首先,陕西某烟在烟支上使用的“大圣归来”字样与某宝家居持有的“大圣归来”(注册号:27593767)注册商标文字在书写颜色、大小、字体、横竖排列位置等方面均不相同,相关公众不会将二者混淆或者误认。其次,陕西某烟将“大圣归来”字样使用在烟支上,并非使用在烟盒及商品外观上,相关公众在选择该商品时只能看到“金丝猴”注册商标,根本无法看到“大圣归来”字样。也就是说,相关公众并不是基于“大圣归来”字样才选择该商品,而是对陕西某烟“金丝猴”品牌和品质的认可才选购该商品,“金丝猴”牌香烟是陕西某烟固有品牌,最早可追溯至上世纪五十年代,在相关公众中已建立良好的口碑和知名度。最后,经查询某宝家居的经营范围为:香烟盒、火柴盒、电子打火机、烟灰缸、沙发、软床、实木床架、床垫的加工及销售,香烟生产并不在其经营范围之内;且根据《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某宝家居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具备香烟生产资质,不可能生产涉案香烟。综上,陕西某烟在烟支上使用“大圣归来”字样并不会使相关公众混淆、误导,也就不可能侵犯某宝家居所主张的商标权益。二、陕西某烟并不存在侵犯某宝家居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某宝家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无请求权基础,应予驳回。综上,陕西某烟在烟支上使用“大圣归来”字样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也不会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侵犯某宝家居“大圣归来”商标专用权,其全部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陕西某烟的合法权益,其诉请应予以驳回。
第三人西安市碑林区惠宾烟酒商店、陕西巨鹰食品有限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8日,西安某宝家居有限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在第34类商品上注册了第27593767号“大圣归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烟草;香烟;卷烟;香烟盒;烟灰缸;火柴;吸烟用打火机;香烟过滤嘴;雪茄烟;烟丝(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8年10月28日至2028年10月27日。
2019年1月24日,西安某宝家居有限公司申请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未央区税务局代开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发票号码NO:00490429),发票载明信息如下:购买方名称西安宏宇盛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大圣归来电子打火机;价税合计1000元人民币。
2019年5月13日,西安某宝家居有限公司申请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未央区税务局代开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发票号码NO:00781668),发票载明信息如下:购买方名称 道益静电控制(上海)有限公司;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 大圣归来牌烟灰缸;价税合计180元人民币。
2019年1月24日,西安某宝家居有限公司申请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未央区税务局代开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发票号码NO:00490428),发票载明信息如下:购买方名称 道益静电控制(上海)有限公司;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 大圣归来电子打火机;价税合计298元人民币。
2019年2月20日,某宝家居的法定代表人和磊磊与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来到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秦道酒店北侧店铺【门头显示“惠宾烟酒”(门内墙上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显示经营者名称西安市碑林区惠宾烟酒商店)】,购买了“金丝猴”牌香烟一条,并从该店铺当场取得了收款收据一张(NO:9970169)价格人民币180元。购买行为结束后,西安市公证处工作人员将所购买的整条“金丝猴”牌香烟拆封,取出一盒香烟并拆开,盒内装有二十支香烟,后将香烟、收据进行封存。对以上购买和拆封过程,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出具了(2019)西证民字第2194号公证书。
经庭审拆封上述公证封存实物,封存实物包含上述公证购买所得的一条“金丝猴”牌香烟以及描述相符的收据一张,外观上标有“金丝猴”三字,条包外观上没有“大圣归来”字样,立面装的盒包上印有“金丝猴”商标,无“大圣归来”字样,将盒包再拆开,里面烟支嘴棒上印有“大圣归来”四字,四个字竖形排列。
2019年2月20日,某宝家居的法定代表人和磊磊与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来到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北广济街南口西侧店铺(门头显示“巨鹰陕西特产”),购买了“金丝猴”牌香烟一条,并从该店铺当场取得了陕西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一张(NO:03091581)价税合计人民币150元。购买行为结束后,西安市公证处工作人员将所购买的整条“金丝猴”牌香烟拆封,取出一盒香烟并拆开,盒内装有二十支香烟,后将香烟、发票进行封存。对以上购买和拆封过程,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出具了(2019)西证民字第2195号公证书。
经庭审拆封上述公证封存实物,封存实物包含上述公证购买所得的一条“金丝猴”牌香烟,以及描述相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一张,香烟外观上标有“金丝猴”三字,条包外观上没有“大圣归来”字样,立面装的盒包上印有“金丝猴”商标,无“大圣归来”字样,将盒包再拆开,里面烟支嘴棒上印有“大圣归来”四字,四个字竖形排列。
2019年2月20日,西安市公证处开具票号NO:12931840的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载明信息如下:购买方 西安某宝家居有限公司;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鉴证咨询服务*公证费;价税合计4000元。
2019年5月14日,某宝家居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页查询,陕西某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申请注册“大圣归来”商标,申请号为27908675,国际分类34,商标状态为无效,商标状态图标为“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等,该商标已失效”。商标流程状态显示驳回通知发文结束时间为2018年7月20日,等待驳回复审结束时间为2018年9月13日。此网页信息数据截至2019年5月12日。
以上事实,有第27593767号商标注册证、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出具的(2019)西证民字第2194号公证书、陕西省西安市出具的(2019)西证民字第2194号公证书,网页截图、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2019年6月25日,某宝公司支出2万元律师费用及3000元差旅费。2019年6月27日至2019年9月10日期间的增值税发票显示,某宝公司销售了“大圣归来”牌烟灰缸、香烟盒。
2008年5月27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及中国烟草总公司国烟法[2008]304号文件批复,同意《陕西某烟工业公司更名改制和建立董事会工作实施方案》和《陕西某烟公司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宝鸡卷烟厂为某烟公司下设的分支机构。2009年9月14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陕西某烟工业公司品牌整合的批复》(国烟办综〔2009〕357号),因品牌整合,金丝猴(软蓝)停止生产。2017年9月1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陕西某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生产新产品的批复》(国烟办综〔2017〕468号),同意某烟公司开发生产好猫(金丝猴)香烟。
2017年9月15日,河南今明纸业有限公司发往宝鸡卷烟厂金丝猴(大圣归来)卷烟纸2件,10盘。2017年11月8日,供方某烟公司与需方陕西省烟草公司西安市公司签署《电子交易专用合同(卷烟)》,某烟公司销售500万支好猫(金丝猴)香烟给陕西省烟草公司西安市公司,同日,陕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陕西省烟草公司西安市公司购买了500万支好猫(金丝猴)香烟,《卷烟发货单》亦显示该500万支香烟已从宝鸡卷烟厂发往陕西省烟草公司西安市公司。
证人曹稳、朱微微、张佩佩、赵少伟到庭现场打开手机,其微信朋友圈视频及截图显示,从2017年11月10日开始,某烟公司在西安市区做了多场主题为“大圣归来、相见如初,纪念金丝猴品牌创牌60周年”金丝猴香烟上市宣传品鉴会。
1987年,陕西省人民政府授予“金丝猴”牌产品为省优质产品,中国烟草总公司亦授予“金丝猴”为当年全国烟草行业卷烟优质产品,1988年“金丝猴”香烟荣获陕西省人民政府地方名牌产品称号,此后“金丝猴”获得多项奖励。2000年以及2003年,金丝猴商标被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陕西省著名商标。
某宝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8日,其经营范围为沙发、软床、实木床架、床垫的加工及销售。2018年4月16日,经营范围增加了香烟盒、火柴盒、电子打火机、烟灰缸。
某宝公司从2017年9月11日至2018年5月19日申请注册以下17个商标:第31016932号“”、第30612676号“”、第29770004号“”、第28177013号“”、第27858578号“”、第27864232号“”、第27866405号“”、第27854797号“”、第27866387号“”、第27854870号“”、第27869346号“”、第27697370号“”、第27627465号“”、第27629046号“”、第27593767号“”、第26976640号“”、第26330740号“”。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陕01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陕西某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西安某宝家居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陕西某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西安某宝家居有限公司损失5万元(含合理费用);三、驳回西安某宝家居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35元(某宝公司已预交),由某宝公司负担11417.5元,某烟公司负担11417.5元。
某宝公司与陕西某烟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19)陕民终96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西安某宝家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2835元由西安某宝家居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439元(西安某宝家居有限公司预交22389元,陕西某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1050元)由西安某宝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宝公司系涉案第27593767号“大圣归来”商标的注册权人,该商标尚在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权提起诉讼。某宝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可以证明某烟公司生产并销售了被控侵权的商品。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大圣归来”标识与某宝公司第27593767号“大圣归来”商标均为中文汉字构成,仅在字体设计、排列方式上存在细微区别,为相同商标。某烟公司生产并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某宝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某烟公司停止侵犯某宝公司第27593767号“大圣归来”商标专用权并赔偿损失5万元。
涉案金丝猴香烟在2009年停产前,该香烟在陕西已有相当的知名度。2017年某烟公司恢复生产金丝猴香烟,其在烟支上使用“大圣归来”标识,表明其再次生产金丝猴香烟具有历史原因。某烟公司将“大圣归来”仅用在烟盒某烟支嘴棒的接装纸上,并未将“大圣归来”标识放在显著位置,不符合商标使用的通常做法,主观上没有通过使用“大圣归来”标识实现区分商品来源的想法。同时,消费者在购买该金丝猴香烟的过程中,由于烟支包装于不透明的烟盒内,显然看不到“大圣归来”标识,客观上也达不到指示商品来源的目的。某烟公司在烟支上使用“大圣归来”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某烟公司的成立时间明显早于某宝公司,且某烟公司的营业范围包括卷烟的生产和销售而某宝公司的营业范围并不包括香烟的生产、销售,两者目前在香烟的生产、销售上并不存在任何竞争关系。某烟公司使用“大圣归来”标识早于某宝公司申请注册“大圣归来”商标时间。某宝公司申请注册的17个商标中不仅有公共名称、歌名、国外知名商标品牌、电影名称,还有口头用语,且绝大部分在申请注册之前都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从侧面印证了某宝公司申请涉案“大圣归来”商标难言正当。在某烟公司宣传金丝猴(大圣归来)香烟上市仅十余天的时间里,某宝公司就申请注册“大圣归来”商标,时间节点如此巧合,某宝公司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且在“大圣归来”商标核准注册后,某烟公司生产销售涉案金丝猴香烟并未给某宝公司带来损失的情况下,某宝公司就提起高额诉讼赔偿,说明某宝公司就是想借用司法资源以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抢注了“大圣归来”商标。陕西高院认为,某烟公司在烟支上使用“大圣归来”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未侵害涉案“大圣归来”商标专用权,某宝公司抢注了“大圣归来”商标,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在本案侵害商标权纠纷中,两审法院对是否构成侵权认定完全不同,原因在于两审法院对商标法的适用认识不同,导致法律后果也截然不同。
一、我国对于市场混淆的纵向界定还限于购买商品时因商品标识的相同,或者近似而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不包括售出商品之后再引起的所谓的售后混淆。本案中,因某烟公司仅在烟支上使用“大圣归来”标识,未用在条烟及盒烟的外包装上,消费者在购买香烟时,根据条烟及盒烟包装盒上的标识已知悉该商品来源的情况下,这种拆开烟盒之后对于香烟的认识,已不具有商标法意义上商品来源混淆的意义。即使因烟支有“大圣归来”标识而联想到原告的商标,这种联系已不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达不到商标法意义上的混淆程度。可见,某烟公司主观上没有通过使用“大圣归来”标识实现区分商品来源的想法,客观上也达不到指示商品来源的目的,被控侵权行为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二、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均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它鼓励和支持人们通过诚实劳动积累社会财富和创造社会价值,并保护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财产性权益,以及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支配该财产性权益的自由和权利;另一方面,它又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前提下善意、审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关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从某宝公司与某烟公司的经营范围、行业特点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规定,烟草实行专营。本案中,某宝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8日,经营范围为:沙发、软床、实木床架、床垫的加工及销售。2018年4月16日,经营范围增加了香烟盒、火柴盒、电子打火机、烟灰缸。某烟公司成立于1993年6月1日,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卷烟、雪茄烟的生产、销售;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烟叶、烟丝、复烤烟叶的购进;复烤烟叶、卷烟、卷烟纸、滤嘴棒、烟草专用机械、烟丝、烟叶、烟用丝束的出口等。以上可以看出,某烟公司的成立时间不仅明显早于某宝公司,而且两者目前在香烟的生产、销售上并不存在任何竞争关系。
从某宝公司与某烟公司使用“大圣归来”先后顺序来看。2017年11月8日,某烟公司已对金丝猴卷烟生产完成并开始销售。某宝公司于2017年11月20申请注册涉案“大圣归来”商标,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在2017年11月8日之前就已使用过“大圣归来”,某烟公司使用“大圣归来”标识早于某宝公司申请注册“大圣归来”商标时间。
从某宝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来看。某宝公司从2017年9月11日至2018年5月19日申请注册第31016932号“”、第30612676号“”、第29770004号“”、第28177013号“”、第27858578号“”、第27864232号“”、第27866405号“”、第27854797号“”、第27866387号“”、第27854870号“”、第27869346号“”、第27697370号“”、第27627465号“”、第27629046号“”、第27593767号“”、第26976640号“”、第26330740号“”17个商标。这17个商标中,其中“北客站”是西安地铁二号线、四号线前往西安北站的终点站,也是从西安北站前往西安咸阳国际机场专用线的始发站,“北客站”属于公共名称;“我们不一样”是2017年最火的歌曲名称之一;席梦思是美国知名床垫品牌的名称,由于影响力巨大,现对这一类弹簧床垫通称为席梦思;“王者归来”通常作为口头词语使用,表达成功归来的含义,该词语作为电影《魔戒3:王者归来》名称和电影《唐人街探案》中演员的经典台词而被人们所熟知,“窄版那年”中的“窄版”是与传统的香烟相比,由于烟支细,烟盒窄,烟民俗称“窄版”。“一代女皇”更是众所周知的电影《一代女皇武则天》名称的前半部分。以上可以看出,某宝公司申请注册的上述商标,不仅有公共名称、歌名、国外知名商标品牌、电影名称,还有口头用语,且绝大部分在申请注册之前都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从而印证了某宝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大圣归来”商标不具有正当性。
从某宝公司申请注册“大圣归来”商标最终目的来看,某烟公司在2017年11月8日就已经完成涉案金丝猴香烟的生产并开始销售,从2017年11月10日开始,在西安市区做了多场涉案金丝猴香烟的上市宣传。某宝公司2017年11月20日申请注册涉案“大圣归来”商标,时间节点如此巧合,某宝公司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涉案“大圣归来”商标获准注册后,某烟公司生产销售涉案金丝猴香烟并未给某宝公司带来任何损失的情况下,某宝公司提起了200万元的诉讼赔偿,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其借用司法资源以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行为,不予保护。某烟公司关于某宝公司抢注“大圣归来”商标的抗辩成立,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