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广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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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贸易公司与财务咨询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分析

发布者:房广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518人看过

       财务咨询公司是提供业务解答、筹划及指导等服务的行为。作为出口贸易公司来说,为了公司能够更好的发展与财务咨询公司合作是避免不了的。财务咨询公司是给企业解决问题的,那出了问题如何处理?下面通过一起案例做出分析!希望能通过本篇文章可以让大家了解到应该从哪些方面避免问题的发生!

案件概述

       原告晋江市圣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亚贸易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建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信咨询公司)、郭修荣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亚贸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小龙,被告建信咨询公司、郭修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亚贸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建信咨询公司、郭修荣共同赔偿圣亚贸易公司损失15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建信咨询公司、郭修荣承担。事实和理由:圣亚贸易公司于2017年8月开始委托建信咨询公司办理代办圣亚贸易公司进出口退税事宜,建信咨询公司接受圣亚贸易公司委托之后,由建信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修荣办理圣亚贸易公司进出口退税事宜。圣亚贸易公司依约支付委托代理费用,因郭修荣在办理圣亚贸易公司进出口退税过程中存在个人原因失误,圣亚贸易公司进出口退税无法办理,造成圣亚贸易公司损失人民币188612元。2019年5月22日,圣亚贸易公司与郭修荣就上述事宜协商达成一致,由于建信咨询公司、郭修荣的原因造成圣亚贸易公司的损失,建信咨询公司、郭修荣愿意承担赔偿人民币150000元,并由郭修荣出具欠条原件交圣亚贸易公司收执。后该款项经圣亚贸易公司催讨未果。

       建信咨询公司、郭修荣共同辩称,建信咨询公司并未与圣亚贸易公司直接发生委托合同关系,是郭修荣个人口头答应为圣亚贸易公司报税,双方也未约定代理费用,无法办理退税申报是圣亚贸易公司的原因。郭修荣出具的申明对于150000元并未约定具体币种,圣亚贸易公司要求郭修荣赔偿人民币150000元并无依据。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一、圣亚贸易公司是委托建信咨询公司或委托郭修荣办理退税相关手续?二、圣亚贸易公司请求赔偿损失是否能得到支持?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焦点一,圣亚贸易公司提供的收据及代理记账委托合同均加盖建信咨询公司的印章,上述证据可确认圣亚贸易公司有委托建信咨询公司代理记账、报税、申报纳税等业务,郭修荣作为建信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予以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但未提供证据加以反驳,对于建信咨询公司及郭修荣的上述辩称不予采纳。应认定圣亚贸易公司与建信咨询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

       关于焦点二,圣亚贸易公司提供的申明(欠条)载明:“因财务郭修荣处理圣亚公司进出口退税过程中存在发票未认证的失误导致圣亚公司无法进行进出口退税申报,造成人民币188612元整的损失。现与圣亚公司协商,达成一致,财务郭修荣承担150000元整。具体还款日期自2019年5月22日起三日内给予圣亚公司答复。”郭修荣在“申明人”处签名按手印确认。申明的内容可确认未能办理进出口退税申报的原因系郭修荣存在失误,双方因此就圣亚贸易公司的损失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由郭修荣承担150000元。郭修荣主张该份申明系在逼迫情形下书写,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对该主张不予采纳;郭修荣认为“150000元”未注明币种,但我国法定货币是人民币,郭修荣并未提供证明双方之间的日常交易是通过其他币种来进行,因此应认定双方达成的协议是由郭修荣个人承担150000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至于建信咨询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因申明书中并无涉及,因此建信咨询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22日,郭修荣出具一份《申明(欠条)》,申明载明:“因财务郭修荣处理圣亚公司进出口退税过程中存在发票未认证的失误导致圣亚公司无法进行进出口退税申报,造成人民币188612元整的损失。现与圣亚公司协商,达成一致,财务郭修荣承担150000元整。具体还款日期自2019年5月22日起三日内给予圣亚公司答复”。2019年6月11日圣亚贸易公司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圣亚贸易公司委托建信咨询公司代理建账、记账、申报纳税等业务,在处理进出口退税过程中存在失误,导致圣亚贸易公司遭受损失,双方就损失问题进行协商后,由郭修荣个人承担150000元的赔偿责任。郭修荣抗辩《申明》系在逼迫的情况下出具,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双方在《申明》对付款期限及延付款项可能造成的损失没有进行约定,圣亚贸易公司主张的利息请求,本院以自起诉之日(2019年6月1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予以支持。《申明》未约定建信咨询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建信咨询公司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郭修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晋江市圣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150000元,并按年利率6%计付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晋江市圣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郭修荣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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