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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以“数据”简化案件,倒逼被告举证

发布者:房广亮律师团队|时间:2022年11月29日|5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路,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律师团队xx律师,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市xxx水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欣,经理。

第三人:xx凯,男。

2021年4月-9月期间,因xx路有长期采购牡蛎的经验,xxx水产有限公司急需大量优质牡蛎,于是xx路与xxx水产有限公司就牡蛎生意达成了合作关系,xx路作为中间商本身不从事养殖行业而是从养殖户处直接为xxx水产有限公司采购牡蛎来赚取相应提成,通常每次采购前,xx路会将带有生蚝规格、单价的纸质手写单据拍照发给xxx水产有限公司指定联系人xx凯,然后xxx水产有限公司付款,xx路才从养殖户处将货物运到xxx水产有限公司,但双方合作中期,xxx水产有限公司经常因微信限额等原因延期付款,但xx路仍会将货物运至xxx水产有限公司。这就导致了双方交易中存在滞后付款、部分付款和未付款多种形式,增加举证困难。后因xxx水产有限公司主张货款已全部结清而导致矛盾激化,因此养殖户起诉了双方,xx路因被法院认定为和养殖户具有买卖关系而败诉,遂xx路与xxx水产有限公司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案发。

案发后本律师迅速了解了案情,认为存在如下难点:一是xx路与xxx水产有限公司间账目混乱,xx路只能说出xxx水产有限公司欠款,但并不能说出欠付的具体价款和欠付的具体交易内容。二是本案举证困难,xx路只有和公司指定人xx凯微信发送的部分手写清单,甚至部分清单只是存在于手机并未发送给xx凯;xxx水产有限公司收货时不向xx路出示入库清单,同时xx凯对于有些清单并未在微信中予以回复,单纯以单据证明送货事实存在困难。三是双方正式开展合作前存在无单据无证据交易三次,其流水额容易被误认为支付双方合作的价款。

于是本律师首先收集了全部单据和交易流水,之后花费大量时间围绕着交易日期、交易价格、付款时间、付款额将全部流水与单据价格进行比对汇总成表,将未付款的单据挑出,成功比对出xxx水产有限公司的欠付金额。但在庭审时法官以及被告代理人均要求以单据总额和流水总额的思路进行梳理,但由于双方存在已结清的合作前无单据交易3次以及部分单据缺失,通过总额的形式梳理欠款势必有损xx路权益。在本律师的力争和详细的解释下,主审法官看到了清晰的交易明细表,同意了我方观点,使被告鱼目混珠的愿望落空,倒逼被告对每一笔单据进行举证或说明。

庭后被告提交了对于每笔交易的说明,本律师围绕着该被告的自认证据展开了攻势:一、对于被告承认存在某笔交易但交易质量有问题只付款部分的主张,对原告极为有利,等同于被告对该交易进行了自认,至于货物质量问题举证责任应当在被告,原告已经出示了双方微信聊天的单据,结合该自认能够证实单据上货物被告均已接受。二、本律师调取了本案之前养殖户起诉xx路、xxx水产有限公司一案的证据材料,该材料中也显示了被告在上一个案件中承认了部分交易,而在本次交易中予以否认,有违诚信原则。

本律师围绕上述观点制作了新的明细表和证据来源提交法庭,后当庭宣判支持了原告全部诉求。

小结:一个案件简单有时候只是从法律上定性的,只能说本案的法律关系简单,被告在应诉时一味追求“把水搅浑”,但事实证明每一个谎言都需要另一个新的谎言来圆,稍有不慎总会漏出马脚。更重要的是,数据的把控对于一个案件的走势有着不可忽略的作用,尤其是交易次数多、往来账目频繁,一个表格不仅能让自己在应诉的时候不出差错,更能让法官眼前一亮,节约了法官时间,法官才更愿意听取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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