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阳明,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某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阳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57000.00元及逾期利息65237.86元,共计222237.86元(逾期利息以157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曾是合伙关系,双方合作购买一辆货车用于运输货物,被告后面将运货款全部私自接走并挪用,且原告曾于2019年至2020年替被告偿还网贷50000余元。在双方协商下,被告于某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收到原告以现金借出的人民币157000元整,借给被告借一年零六个月,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1月20日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1.2%付逾期利息。截止起诉之日,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欠款,被告故意躲避债务,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认为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发生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付款的义务。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XX。
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借条载明了借款期限及逾期还款利息,被告未按约还款,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自愿将利息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7000元及利息(以157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金阳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