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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宾客||因“12点退房”引发的是是非非

发布者:王梦丹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2659人看过

酒店-宾客||“12点退房引发的是是非非

 

一直以来,为方便酒店服务管理实行12点退房”管理规则成为了行业惯例即宾客的住宿结账时间以当天中午12点为计算限制如若超过十二点退房就需要额外给付半天的房费实施定点退房而非二十四小时“点对点”的服务机制使得广大消费群体产生不满情绪也由此产生了不少诉讼争议案件给酒店运营带来不小的诉讼成本也存在了一定的诉讼风险

 

现实案例

案例酒店退房规则第一案

基本案情

江西宜春王某于22点入住次日16点退房入住时长18小时某酒店以超时退房时间为中午12为由要求王某支付一天半的住宿费用王某认为“退房时间为中午12”的条款属无效霸王条款一纸诉状将某酒店告上法庭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王某在入住时与酒店签订可了《中宾住宿登记单》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中宾住宿登记单》明确约定并提示王某注意“退房时间是中午12时”且王某也签字予以认可此行为应视为是双方对退房时间的约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计算外宾住宿天数的规定》及《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饭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钟点房除外);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饭店可以加收1天房费”的规定认为酒店履行了事先明示义务且无法定无效事由应为有效格式条款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无独有偶另有沈阳王某入住北京某酒店也与前述案件原告一样向法院提出整点退房制属于霸王条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国旅游饭店行业协会来函认为第一饭店有自主经营权有权自行制定收费标准第二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达成合意合同已依法成立第三为国际惯例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因而坚持并肯定了北京某酒店的做法本案最终以原告撤诉结案

 

二、法律分析及现行规定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于酒店退类似判决结果表明法院对实施已久的商业行规处报以较为保守的态度原因也在于一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酒店退房时间无硬性规定二是消费者与酒店之间形成的消费服务合同关系虽然退房时间条款为格式条款但酒店履行事先明示义务消费者对合同条款知情且无异议该合同属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均应遵约履行

同时《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已于2009年进行了修订所谓的行规”的取消实际上是增加了酒店的提示义务酒店在经营管理中还需多加注意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2002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2009

第十条 饭店客房收费以/为计算单位(钟点房除外)。按客人住一/,计收一天房费;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

第十条: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建议及举措

王梦丹律师建议,酒店在经营管理中为防范法律风险应当做好如下几点工作

1.退房时间需明示及告知尽量在酒店宣传资料酒店入住指南前台退房单据入住登记表等各类材料或地方注明酒店入住规则及退房时间并在消费者入住时提示消费者注意

2.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的经营情况推出更多人性化的措施例如0点之后入住的客户可以适当延时退房避免收费日差过大尊重并维护消费者权益实现酒店和消费者“双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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