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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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发布者:魏军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3日 1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军F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保险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公司员工。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19日17时30分,李四驾驶豫R1××**号小型客车,沿锡海207国道行至锡海207国道1619公里200米路段左转弯时,与自南向北行驶由原告驾驶的豫R3××**号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四负事故全责,其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就原告的其它损失问题经与被告协商无果,现诉至法院。

被告XX财险南阳公司辩称:事故及车辆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属实,原告的合理损失我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要求的部分损失过高,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垫付原告医疗费1万元,在判决时应予扣除,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确认其证明力并在卷佐证。

依据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2021年11月19日17时30分,李四驾驶豫R1××**号小型客车,沿锡海207国道1619公里200米(F县南河店镇长岭工业园门口)路段左转弯时,与沿锡海207国道自南向北直行的原告驾驶的豫R3××**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手机损坏的交通事故,F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21年11月29日出具第41132142021000229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四负事故全责。原告受伤后被送到南召康健骨科中医院主要治疗47天,支付费用6565.41元,诊断为:1、左侧额顶部皮肤擦伤;2、左手背皮肤擦伤;3、左侧腓骨远端骨折;4、左足第五近节趾骨近端骨折。出院医嘱:1、继续石膏外固定;2、定期复查,继续药物治疗;3、不适随诊。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摩托车维修费1000元,被告XX财险南阳公司垫付原告医疗费1万元。就原告的损失问题经与被告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本院,形成本案纠纷。

另查明:李四驾驶车辆在被告XX财险南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李四驾驶的机动车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车辆及手机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四负事故全责,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失,李四作为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先由被告XX财险南阳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XX财险南阳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要求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问题,本院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关于腓骨骨折误工期60-90日、护理期30-60日、营养期60-90日的规定,本院酌定原告的误工期80日、护理期50日、营养期60日为宜。原告要求赔偿其他损失2000元的问题,因未向本院提供充分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的摩托车及手机损失问题,为减少诉累,本院酌定1500元为宜。原告住院期间存在挂床情况,本院酌定其住院天数为20天。原告的损失为:1、医疗费:6565.41元;2、营养费:60天×20元/天=12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20天×50元/天=1000元;4、护理费:参照河南省2020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49073元计算,每天134.45元,计算为50天×134.45元/天=6723元(保留整数);5、交通费:20天×20元/天=400元;6、误工费:参照2020年河南省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50282元计算,每天137.76元,计算为:80天×137.76元/天=11021元(保留整数);7、财产损失:1500元。以上共计28409元(保留整数)。上述损失均未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由被告XX财险南阳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扣除已垫付的1万元后,被告XX财险南阳公司再赔偿原告上述损失为18409元。因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了对李四的起诉,故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自行负担。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豫R1××**号车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再赔偿原告张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409元。(垫付的1万元已扣除)

二、驳回原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张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有较高的法学理论修养,精通律师业务。担任执业律师以来承办过大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320********9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