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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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发布者:魏军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3日 3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

被告:李四。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基本案情如下:

原告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金25000元及利息,其中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0日起按照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30日起按照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父亲王某与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李四因急需用钱,于2014年2月10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收到借款后,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2分,后右于2016年1月30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收款后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2分。上述两笔借款至今分文未付,后原告的父亲王某去世,其他子女均放弃对该债权的继承,同意由原告张三全权处理。原告的父亲王某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未按照诚信原则归还借款,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李四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未到庭无法组织原、被告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张三的父亲王某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关系,被告李四因急需用钱,于2014年2月10日向原告父亲王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同日被告李四向王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王某人民币壹万元整,利息贰分。借款人:李四2014年2月10日”。

2016年1月30日李四再次向王某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王心法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利息贰分。三个月结息壹次借款人:李四2016年1月30日”。借款后,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

另查明,原告的父亲王某于2021年11月19日去世。城关镇西北社区居委会证明证实王某直系亲属为王**、王**、王**、张三四人。王**、王**、王**三人出具声明一份,内容为“关于李四借我们父亲钱款一事,我们自愿放弃该遗产的继承。由我们弟弟张三负责处理该财产的一切纠纷及诉讼。声明人:王**、王**、王**2021年12月24日”。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李四向原告父亲王某借款,该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合同真实有效,王某去世后,其他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该笔债权的继承权,原告张三作为唯一合法继承人持被告李四出具的借条要求被告李四归还借款本息,主体适格,借款事实有被告签名的借条为证,原告张三要求被告李四按照借条归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三要求被告李四于借款之日起按照约定的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但根据最新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第三十一条,“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之规定,故其中10000元本金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0日到2020年8月19日,该笔借款应该按照月息2分计算利息,2020年8月20日之后,则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其中15000元本金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30日到2020年8月19日,该笔借款应该按照月息2分计算利息,2020年8月20日之后,则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被告李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个人抗辩等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三借款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10000元为基础,自2014年2月10日到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月息2分计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3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30日到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息2分计算利息,2020年8月20日之后,则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李四负担。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有较高的法学理论修养,精通律师业务。担任执业律师以来承办过大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320********9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