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经过天津市某公安局侦查认定,犯罪嫌疑人A总、B总、C总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通过天津市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等另案处理的人员为各自经营的三家公司开具了数十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用来入账。上述发票价税合计超500万元,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对本案正式立案并在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虚开发票40万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最高可判处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虚开发票金额200万以上的,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联系检察院进行阅卷,经过缜密分析向检察院提交了我方当事人具有自首、补缴税款等从轻或减轻情节,建议对本案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经过后续沟通,检察院全部采纳了本团队的辩护意见,最终对三名民营企业家全部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收获了极为理想的辩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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