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余森豪律师辩护手记:从“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到精准量刑,郑某案背后的罪罚博弈
一案涉两罪、三名被告人、一名未成年人;社交软件“聊单”月余,获利三千余元;律师如何为当事人争取到“刑期实报实销”?
一、案件描述:当“聊单”变成犯罪,谁在为无知买单?
2025年6月,浙江温州龙湾。被告人郑某(男)与被告人赵某(女)因卖淫相关活动相继被警方抓获。这并非一起普通的卖淫治安案件,而是一起牵涉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
赵某在龙湾区租赁了一处出租屋作为卖淫场所。郑某则通过社交软件“聊单”——即在网上寻找、联络嫖客,介绍赵某卖淫。此后,赵某又将一名年仅15岁的未成年人胡某某(2009年出生)引入,介绍给郑某认识。郑某利用赵某提供的电话卡,开始为胡某某也介绍嫖客,而赵某则容留胡某某在自己的出租屋内卖淫。
短短数日内,郑某通过介绍赵某、胡某某二人卖淫,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520元。其中两笔交易直接涉及未成年人胡某某。
2025年6月某日,二人被抓获。公诉机关以介绍卖淫罪对郑某提起公诉,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对赵某提起公诉,并特别强调二人“结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这一加重情节。
二、办案过程:认罪认罚框架下的精准辩护
浙江联冠律师事务所余森豪律师接受郑某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在押的郑某,并详细阅卷。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链条完整,郑某本人也供认不讳。辩护人面临的核心难题是:如何在“介绍未成年人卖淫”这一法定从重情节已固定的前提下,为当事人争取尽可能低的刑期?
辩护策略并未选择“无罪”或“事实不清”的方向,而是聚焦于以下几点:
全面认罪认罚:协助郑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争取法定的从宽处理机会。
强调“坦白”与“主动退赃”: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3520元,这在司法实践中是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
厘清罪责边界:在法庭辩论中,辩护人着重指出,郑某虽参与介绍未成年人卖淫,但其并非组织者、策划者,也未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胁迫或人身控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于典型的组织卖淫犯罪。
争取“实报实销”:由于郑某自2025年6月某日被刑拘,至判决时已羁押近三个月,辩护人争取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已羁押期限与刑期的折算关系,使判决结果尽可能接近“判完即放”或“短刑期”。
庭审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机关采纳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向法院提出了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
三、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一年,罚金八千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某日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郑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自2025年6月某日起至2026年6月某日止(已折抵先行羁押期限)。
违法所得3520元予以没收。
同案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5000元。
从结果看,郑某的刑期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完全一致,且起始日即为被抓获当日,实际羁押时间正好一年,属于法定最低刑期区间内的“顶格从轻”处理。
四、点评分析:余森豪律师的辩护启示
本案虽为“小案”,却折射出当下刑事辩护中几个重要命题:
1.认罪认罚不是“走过场”,而是谈判筹码
余森豪律师团队选择让当事人尽早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看似“放弃抵抗”,实则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用态度换取了检察机关的量刑“让利”。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公诉机关本就倾向于从严,若无此策略,刑期很可能超过一年。
2.“介绍卖淫”与“组织卖淫”的罪责区分
辩护人成功将郑某的行为定性锚定在“介绍”而非“组织”或“控制”层面,这是避免刑期升档的关键。司法实践中,若被认定为组织未成年人卖淫,起刑点即为五年以上。辩护人通过对行为方式的精准切割,保住了最低刑档。
3.违法所得数额虽小,但法律评价不“打折”
本案获利仅3520元,但涉及两名卖淫女(其中一人为未成年人)、三次既遂交易,已完全符合“介绍卖淫罪”的入罪及加重条件。这也警示社会:通过社交软件为卖淫“牵线搭桥”,无论获利多少,一旦涉及未成年人,刑事风险极高。
4.律师的价值:在“铁案”中寻找“缝隙”
余森豪律师在本案中的最大贡献,并非扭转事实认定(事实上也无法扭转),而是在量刑细节上精打细算——包括刑期起算日的准确计算、罚金数额的合理争取、退赃程序的及时办理。这些“程序性动作”看似琐碎,却直接决定了当事人能否早一天重获自由。
普法贴士: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从重处罚。请谨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聊单”亦须守住法律底线。若身涉此类案件,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优路径。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余森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