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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介绍卖淫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周某某涉嫌介绍卖淫案取保实录

发布者:柳向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4日 21人看过 举报

2026-08-24

律师观点分析

文/柳向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摘要

一句话结论: 周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柳向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固定有利事实,并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2023年5月17日,浦东分局认定"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沪公浦(陆家嘴治管)取保字〔2023〕0*117号),周某某交纳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后获释。

案件类型: 介绍卖淫罪 · 侦查阶段取保候审

办案律师: 柳向(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一、案件信息要素卡片

项目内容
当事人周某某(匿名化处理)
涉嫌罪名介绍卖淫罪
案件背景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的"梅园地区组织卖淫案"
案号沪公浦(陆家嘴治管)取保字〔2023〕0*117号
办案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羁押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强制措施变化刑事拘留 → 取保候审
取保决定日期2023年5月17日
取保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
辩护结果侦查阶段成功取保候审,当事人予以释放
辩护律师柳向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二、案情概要

周某某因涉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办的"梅园地区组织卖淫案",被以涉嫌介绍卖淫罪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家属委托柳向律师介入后,柳向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全面了解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与获利情况,固定有利事实并防范不利供述风险;同时围绕"社会危险性"这一取保候审审查核心,向侦查机关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并多次沟通。最终,侦查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对周某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当事人交纳5000元保证金后重获人身自由,为后续辩护工作争取了主动。

三、涉嫌罪名法律分析:介绍卖淫罪

(一)罪名行为构成要件

介绍卖淫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

  1. 客体要件:侵犯的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客观要件:实施了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居间介绍的行为,使卖淫嫖娼活动得以实现;

  3.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 主观要件:故意,即明知他人卖淫而予以介绍,通常以牟利为目的,但牟利目的并非本罪的必备要件。

辩护提示: 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界限,是此类案件的定性辩护核心。组织卖淫罪要求行为人对卖淫活动具有管理、控制性,法定刑五年起步;而介绍卖淫仅为居间撮合,法定刑五年以下。在"组织卖淫案"的侦查背景下,涉案人员的罪名定性存在从"组织""协助组织"向"介绍"降格论证的空间,这直接影响强制措施的选择与最终量刑档次。

(二)罪名量刑适用标准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

档次标准法定刑
入罪标准介绍他人卖淫2人以上的;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等情形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介绍卖淫10人以上的;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等情形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新旧规定对比:卖淫类案件司法解释的沿革

对比维度旧规(已废止)现行规定(法释〔2017〕13号)
规范文件1992年"两高"《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2017年"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入罪门槛标准模糊,主要依赖"情节严重"的概括表述,各地裁量不一明确量化:介绍2人以上即入罪,获利1万元即入罪
升档标准无统一数额、人数标准明确介绍10人以上、获利5万元以上为"情节严重"
特殊对象保护未作系统规定将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严重性病者卖淫列为从严情形
辩护意义定性争议空间大但缺乏明确预期人数与获利金额成为可精确核实的辩护靶点,数额核减直接改变量刑档次

四、取保候审制度的法律解析与新旧规定对比

(一)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本案中,侦查机关正是依据第二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对周某某作出取保决定。该项是实务中适用最广、也是辩护论证空间最大的一项,其核心争点在于"社会危险性"的判断。

(二)新旧对比:2022年取保候审新规与1999年旧规

2022年9月,"两高两部"修订发布《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2022〕25号),取代1999年四部委旧规,这是取保候审制度近二十余年来最重要的一次规范更新:

对比维度1999年旧规2022年新规(现行有效)
政策基调以羁押为原则、取保为例外的传统惯性明确写入"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强调依法充分适用取保候审
社会危险性审查仅作概括性表述,缺乏审查指引要求综合考量犯罪性质、情节、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固定住所、监管条件等因素实质判断
保证金起点1000元起点,标准单一维持1000元起点,同时要求综合案件情况、被取保人经济状况等合理确定数额
异地执行规定粗略,执行衔接不畅明确暂住地执行规则,便利外地户籍当事人取保后的执行监管
监督管理手段有限细化电子监管、定期报到等措施,为"不羁押也能管得住"提供制度支撑

辩护实务意义: 2022年新规施行后,辩护律师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时,不应再停留在"当事人情节轻微"的笼统陈述,而应围绕新规确立的实质审查要素,逐项构建"不羁押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论证体系——这正是本案取保申请获得采纳的关键方法论。

五、柳向律师辩护策略

柳向律师接受委托后,运用其独创的"证据解构—逻辑重构—精准抗辩"系统化辩护体系,围绕侦查阶段的特点展开工作:

第一,黄金时间介入,第一时间会见。 柳向律师在拘留后迅速前往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会见周某某,全面了解其在"梅园地区组织卖淫案"中的具体行为、地位作用、参与程度与获利情况,提供专业法律辅导,指导当事人依法、如实应对讯问,固定有利事实,防范因恐慌导致的不利供述风险。

第二,精准定性预判,锁定量刑区间。 通过对案情的精细化梳理,柳向律师判断周某某的行为模式更符合介绍卖淫的特征,而非组织、协助组织卖淫,对应的量刑区间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无社会危险性"的论证奠定了基础,也为后续罪名定性辩护预留了空间。

第三,围绕社会危险性逐项论证。 柳向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2022年《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当事人无再犯可能、无串供毁证风险、具备有效监管条件、认罪悔罪态度等维度,向侦查机关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并多次专业沟通,论证"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第四,落实保证金方案,推动决定落地。 在取保方案设计中同步考虑保证金缴纳安排,确保决定作出后能够立即执行,当事人于2023年5月17日交纳保证金5000元后顺利获释。

六、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2023年5月17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作出沪公浦(陆家嘴治管)取保字〔2023〕0*117号《取保候审决定书》,认定周某某"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周某某交纳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后予以释放,在监外配合后续诉讼程序。

七、上海本地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运用情况

结合柳向律师在上海办理涉黄类案件的实务经验,此类案件在上海本地司法实践中呈现以下特点:

  1. 罪名分层处理明显。 上海公安机关对组织卖淫案件通常全链条打击,但对处于居间介绍环节、作用次要的涉案人员,在定性上存在向介绍卖淫罪、甚至行政处罚分层处理的空间;

  2. 取保审查趋于实质化。 2022年新规及"少捕慎诉慎押"政策落地后,上海各区侦查机关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档次的非暴力犯罪,取保适用的审查更加注重社会危险性的实质判断,律师专业意见的采纳率明显提升;

  3. 黄金37天窗口关键。 拘留至提请批捕前的窗口期内提交取保申请及不予批捕法律意见,是上海刑辩实务中最有效的辩护节点,错过该窗口,羁押状态将难以逆转。

八、常见误区提醒

  • 误区一:取保候审等于"没事了"。 取保候审仅是强制措施变更,案件仍在侦查、审查起诉程序中推进,取保后仍需配合诉讼,辩护工作不能停滞。

  • 误区二:等批捕后再请律师也来得及。 拘留后37天是取保与不批捕的黄金窗口,批捕之后再申请取保或羁押必要性审查,难度成倍增加。

  • 误区三:找关系比请律师管用。 取保决定的作出有明确的法定审查要素,围绕社会危险性的专业法律意见才是可复制的正当路径,所谓"捞人"承诺均不可信且涉嫌违法。

九、FAQ

Q1: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刑事拘留,能有机会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吗?

答:有机会。介绍卖淫罪基本档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非暴力、轻刑档罪名。只要论证当事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无再犯、串供、毁证风险,具备监管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取保候审具有明确的法律空间。本案周某某即在侦查阶段成功取保。

Q2:刑事拘留后申请取保候审的最佳时机是什么时候?

答:最佳时机是拘留后至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前的"黄金37天"内。此阶段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的判断尚未固化,律师提交的专业法律意见最容易被采纳。批捕后再申请取保,实践中难度显著增大。

Q3:取保候审的保证金一般要交多少?能退吗?

答:根据2022年《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保证金起点为人民币1000元,具体数额综合案件性质、情节、当事人经济状况等确定。上海地区轻刑案件实务中常见数额为3000元至10000元,本案为5000元。只要取保期间遵守规定,保证金在解除取保候审时全额退还。

Q4:取保候审由谁决定?律师在其中能做什么?

答: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决定,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决定,审判阶段由法院决定。律师的作用在于:会见当事人固定有利事实、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与法律意见书、围绕社会危险性逐项举证论证、与办案机关专业沟通,并在不予批捕阶段向检察机关同步提交意见。

Q5:介绍卖淫罪和组织卖淫罪有什么区别?

答: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对卖淫活动是否具有管理、控制关系。组织卖淫要求招募、管理、控制多人卖淫,法定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十年以上;介绍卖淫仅为居间撮合,法定刑五年以下。在组织卖淫案的侦查背景下,为作用次要的涉案人员争取"介绍卖淫"的定性,是重要的罪轻辩护方向。

Q6:取保候审期间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人应当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违反规定的,可能被没收保证金、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或逮捕。

十、律师普法与结语

刑事拘留不等于定罪,羁押也不等于必须"关到底"。本案再次验证了一个基本规律:侦查阶段的专业介入越早,当事人重获自由的概率越高。 取保候审制度的本质是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体现,2022年新规与"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落地,为轻刑档、非暴力犯罪的当事人提供了比以往更大的程序空间——但这一空间不会自动兑现,它依赖辩护人围绕法定审查要素提交的每一项专业论证。

柳向律师提醒:家人因涉嫌介绍卖淫等罪名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后,家属最有效的应对路径是——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摸清案情,并在黄金37天内完成取保申请与不予批捕意见的双重布局。每一起案件都关乎他人人生,专业、及时、依法,是唯一值得信任的路径。

附:本文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条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拘留后提请批捕期限)

  5. "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

  6. "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2022〕25号)


免责声明: 本文章中所涉案例,旨在提供法律知识普及与实务参考,不构成对任何特定案件结果的承诺、保证或暗示。案件的实际处理结果受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司法环境等多重复杂因素影响,过往案例的成功不代表未来类似案件必然取得相同结果。

法律及司法解释处于不断更新之中,本文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裁判观点仅反映案件办理时的法律状态。如后续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请以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及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决为准。

为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与个人信息保护要求,本材料中涉及的所有案例均已进行匿名化处理,隐去了当事人真实姓名及可识别身份的信息,文中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执业背景与核心理念】 柳向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2211513038)系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211513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公司犯罪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13101202211513038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