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文/柳向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摘要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上海司法实践对此类犯罪呈现"全链条从严惩处"态势。参与境外电诈团伙往往同时触犯诈骗罪与偷越国(边)境罪,两罪并罚之下被告人极难获得缓刑。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受雇赴柬埔寨参与电诈团伙,以抄小路偷越国(边)境、骗取被害人50余万元,面临"数额特别巨大"量刑档位和偷越国(边)境罪"情节严重"的叠加指控。辩护律师精准锁定三项突破口:剥离出吴某某被动参与、受指令实施、获利极少的关键事实据理力争从犯地位;论证其偷越国(边)境时间早于《意见(二)》施行日期排除"30日条款"适用;结合上海诈骗罪数额标准调整压缩量刑空间。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数罪并罚后宣告缓刑,使吴某某免于监禁。本案是上海地区"宽严相济"政策在跨境电诈个案中精准落地的典型范例。
一、案件基础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案号 | (2023)沪0118刑初9*8号 |
| 被告人 | 吴某某(匿名) |
| 涉嫌罪名 | 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 |
| 案件管辖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判决结果 |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
| 辩护人 | 柳向,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
二、案情概要
2019年至2021年间,吴某某前往柬埔寨菩萨省加入当地电信网络诈骗团伙,通过聊天交友诱骗被害人在虚假平台参与赌博投资,团伙以修改后台数据、限制提现等方式骗取上海青浦区等地多名被害人钱款。期间吴某某曾短暂回国,后于2020年6月抄小路绕开国境检查站非法出境返回柬埔寨。2022年11月经劝返从云南磨憨口岸入境,2023年3月6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吴某某及家属积极退赔并退出违法所得,为争取从宽处理奠定基础。
三、涉嫌罪名法律分析
(一)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吴某某在柬埔寨加入电诈团伙,通过聊天交友诱骗被害人在虚假平台参与赌博投资,团伙以修改后台数据、限制提现等方式骗取钱款,客观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根据沪高法〔2023〕128号文件,诈骗罪"数额巨大"标准为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但该文件第七条规定电信网络诈骗数额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偷越国(边)境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定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2022年四部门联合意见明确以实施电诈为目的偷越国(边)境属"情节严重"。本案吴某某以参与电诈为目的抄小路绕开国境检查站非法出境,依法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且属"情节严重"。两罪依法数罪并罚,这是争取缓刑难度的根源所在。
四、侦查搜集证据目录
| 证据类别 | 具体内容 |
| 被告人供述 | 吴某某供述及对同案人员的辨认笔录 |
| 被害人陈述 | 被害人苏某、田某等人的陈述笔录 |
| 证人证言 | 李某、胡某某、刘某等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
| 书证 | 银行交易明细、收条、转账记录 |
| 电子数据 | 国家移民管理局出入境记录截图 |
| 行政处罚书 | 勐腊县公安局对吴某某非法出境的处罚决定 |
| 关联判决书 | 同案已判刑人员的刑事判决书 |
五、辩护面临的挑战与困境
第一,双罪名指控压力巨大。 检察机关同时指控诈骗罪与偷越国(边)境罪,在当前对跨境电诈从严打击的司法环境下,双罪并罚争取缓刑难度极大。
第二,跨境犯罪取证特殊性强。 境外电诈案件涉及跨国犯罪组织,证据链条复杂,吴某某在团伙中的地位、作用难以精确界定。
第三,"数额巨大"指控对量刑不利。 对应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必须充分论证减轻情节将宣告刑降至三年以下才有可能适用缓刑。
第四,数罪并罚案件缓刑门槛较高。 司法实践中数罪并罚案件缓刑适用相对谨慎,如何说服法院对双罪并罚的吴某某适用缓刑是最大难点。
六、辩护策略与全程辩护经过
辩护律师制定了"降档—减刑—缓刑"三层递进策略:先将量刑档位从"特别巨大"拉回"巨大",再以从犯认定争取减轻处罚使宣告刑进入三年以下,最后系统论证缓刑适用条件。
第一步:侦查阶段——黄金24小时快速介入
接受委托后24小时内完成加急会见,重点完成三件事:(1)固定到案细节,了解吴某某经劝返入境、2023年3月6日被抓获的到案方式,判断如实供述的完整性;(2)防范不利供述风险,向吴某某释明两罪构成要件,提示其准确描述自身角色避免被认定为"骨干成员";(3)申请取保候审,从初犯无前科、地位次要、主动回国三个角度论证,侦查机关批准取保——当事人非羁押状态为后续辩护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步:审查起诉阶段——构建"降档—减刑"双层防御
第一层:诈骗罪量刑档位降档。 若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法定刑十年以上,即使从犯减轻也极难降至三年以下。律师注意到沪高法〔2023〕128号于2023年4月施行而本案尚在审理中,逐笔核对各被害人被骗金额,对证据链不完整部分提出质疑,力争将认定金额控制在50万元以下。法院最终认定"数额巨大",诈骗罪宣告刑一年九个月。
第二层:从犯地位全维度论证。 公诉机关起初对吴某某"组长"身份持负面评价。律师从四个维度系统论证:维度一加入方式——受他人以"高薪工作"名义引诱被动加入,全程被支配;维度二犯罪实施——按上级指令操作话术和平台,对诈骗方案设计、资金流向、赃款分配均无决策权,"组长"身份仅是分工标签无实质管理职能;维度三获利程度——实际获利极少,退出的7.5万元相当于境外近两年全部收入,折合月均仅三千余元;维度四时间跨度——2020年6月偷越国(边)境行为发生在《意见(二)》2021年6月施行之前,依法不应受"30日条款"约束。法院最终明确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第三步:审判阶段——缓刑辩护完整链路
在"降档—减刑"前提就位后,系统论证缓刑四条件:犯罪情节较轻(从犯减轻后宣告刑处于轻罪区间、被动卷入主观恶性小);有悔罪表现(经劝返主动回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形成"悔罪闭环");没有再犯罪危险(初犯无前科、取保期间无违规);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精准区分主从犯、对真诚悔罪的从犯给予出路是刑法特殊预防功能的有效实现)。同时进行全面庭前辅导,庭审当天吴某某当庭陈述真诚恳切,与辩护意见形成良好呼应。
七、判决书重点段落摘要
"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又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又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具有退赃、退赔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八、最终判决结果
| 罪名 | 判决结果 |
| 诈骗罪 | 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
| 偷越国(边)境罪 | 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
| 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
吴某某免于监禁,在社区接受矫正。缓刑考验期二年六个月,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内依法接受社区矫正,若表现良好未违反监管规定且未再犯罪,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九、司法实践运用心得
第一,准确把握"从旧兼从轻"原则。 沪高法〔2023〕128号将"数额巨大"起点由5万元调整为10万元,对被告人更为有利。对犯罪行为发生在新标准施行前的案件,依法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二,从犯认定是降档量刑的核心。 准确区分主犯与从犯对量刑影响巨大,只有通过精细化证据审查论证当事人实际地位和作用,才能争取减轻处罚将宣告刑降至三年以下。
第三,善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上海地区对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通常在量刑上予以体现,辩护律师应在侦查阶段即开始指导当事人正确认罪认罚。
第四,退赃退赔是争取缓刑的关键。 本案在审查起诉前即完成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4万元、退出违法所得7.5万元),向司法机关传递了真诚悔罪的积极信号。
第五,体系化策略逻辑不可或缺。 必须建立体系化策略——先解决"能不能"(罪名档位),再解决"轻不轻"(量刑减让),最后解决"放不放"(缓刑适用),层层推进。
十、律师普法与结语
一、境外电信网络诈骗不是法外之地
以实施电诈为目的偷越国(边)境,同时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和诈骗罪,依法数罪并罚。即使诈骗金额难以查证,只要在境外诈骗窝点累计停留30日以上,同样可能以诈骗罪追责。
偷越国(边)境行为本身即可能构成犯罪,以实施电诈为目的偷越国(边)境属"情节严重",切勿因"高薪工作"诱惑铤而走险。
二、遇到跨境电诈案件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
跨境电诈案件涉及双罪名指控、数罪并罚,辩护难度大。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能够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辅导防范不利供述,准确把握从犯认定标准争取减轻处罚,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退赃退赔方案为争取缓刑创造条件。
附一:法律依据
| 序号 | 法律法规 | 相关内容 |
| 1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 诈骗罪定罪量刑 |
| 2 |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 偷越国(边)境罪 |
| 3 | 《刑法》第六十九条 | 数罪并罚 |
| 4 | 《刑法》第二十七条 | 从犯认定及处罚 |
| 5 | 《刑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 | 缓刑条件及考验期限 |
| 6 | 法释〔2011〕7号 | 诈骗罪数额标准 |
| 7 | 法发〔2021〕22号《意见(二)》 | 跨境电诈"30日条款" |
| 8 | 沪高法〔2023〕128号 | 上海数额巨大10万元标准 |
附二:版权与合规声明
原创声明:本文为柳向律师原创办案手记,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案例脱敏:当事人已做匿名化处理。
法条引用:所引法律条文均为现行有效版本。
免责提示:本文仅供法律知识普及与实务参考,不构成对特定案件结果的承诺。
柳向律师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柳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