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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人员涉刑如何争取从宽?柳向律师协助组织卖淫案辩护实录

发布者:柳向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0日 38人看过 举报

2026-05-20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柳向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案情回顾:从“聊手”到被告人的刑事风险

2025年3月至9月期间,同案人邹某、张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组建聊天群、制定规则等方式,在上海组织卖淫活动。在此期间,被告人谭某受雇担任“聊手”,负责在线上招揽嫖客并从中收取高达40%的嫖资分成。其行为直接促成了多起卖淫交易,已涉嫌触犯刑法。

2025年11月19日,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26年3月26日,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面对确凿的指控以及自身存在的前科劣迹(曾因介绍卖淫罪获刑及行政处罚),被告人及其家属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最终委托深耕上海本地刑事辩护领域的柳向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院裁判摘要(原文精要)

本院查明
被告人谭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仍受雇担任“聊手”,通过网络聊天方式招揽嫖客,并按40%的比例收取嫖资分成。其间,先后促成多起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谭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在审理期间在家属协助下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
被告人谭某的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辩护人柳向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辩护难点直击:前科劣迹叠加,如何突破量刑困局?

在接手本案后,柳向律师敏锐地发现,本案的辩护工作面临着极大的挑战与压力。被告人谭某的处境在司法实践中属于典型的“量刑困难户”,稍有不慎便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前科劣迹的沉重包袱:被告人谭某并非初犯,其曾于2016年12月因介绍卖淫被行政处罚,更在2023年8月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届满后不久再次作案,这种“屡教不改”的情节极易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从而在量刑时从重处罚。

客观行为的实质性危害:谭某作为“聊手”,不仅直接促成了多起卖淫交易,更从中抽取高达40%的嫖资分成。在公诉机关看来,这种深度参与利益分配的行为,已经超越了简单的边缘辅助,对组织卖淫活动的运转起到了关键的推动作用。

证据链的完整性:公安机关掌握了详实的聊天记录、转账流水以及同案犯供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零口供”或“翻供”已无可能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有效的量刑辩护,成为了摆在辩护律师面前的最大难题。

面对重重困难,柳向律师没有退缩,而是迅速调整辩护策略,将重心从“定性之辩”转向极致的“量刑之辩”,力求在法理与情理之间为当事人争取一线生机。

辩护策略:抽丝剥茧,精准提出从轻量刑情节

接受委托后,柳向律师迅速介入案件,通过全面阅卷与多次会见,对案件事实进行了系统化的解构。柳向律师指出,虽然谭某的行为客观上构成了协助组织卖淫罪,且存在前科等不利因素,但在量刑辩护上仍存在极大的争取空间。

在庭审中,柳向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向法庭提出了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1. 坦白情节:被告人谭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 认罪认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3. 积极退赃:在家属的积极配合下,谭某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展现了深刻的悔罪态度,属于重要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柳向律师的辩护意见逻辑严密、法理清晰,最终得到了法院的全面采纳,成功帮助当事人在法定刑幅度内争取到了较为宽缓的刑罚。

深度解析: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协助组织卖淫罪并非简单的“边缘性”帮助行为,而是组织卖淫犯罪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结合本案被告人谭某的行为特征,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破坏社会治安与公序良俗:谭某作为“聊手”,通过线上聊天群招揽嫖客,为隐蔽的卖淫嫖娼活动提供了信息交互渠道,加剧了违法交易在网络空间的蔓延,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 扩大犯罪规模的关键助力:协助行为在客观上为组织卖淫扫清了障碍。谭某负责招揽嫖客并抽取高额分成,直接促成了多起交易。如果没有“聊手”的居间联络,组织者的卖淫网络将难以高效运转。

  • 潜藏多重衍生风险:卖淫嫖娼活动极易引发敲诈勒索、暴力伤害、传播性病等一系列衍生犯罪。协助行为使得不特定多数人卷入此类违法交易,对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

  • 明显的再犯危险性:被告人谭某曾于2016年被行政处罚,2023年因介绍卖淫罪被判刑。在缓刑考验期结束后不久再次作案,风险较大。

附:本案核心信息要素表

要素分类具体内容
被告人谭*(匿名)
涉嫌罪名协助组织卖淫罪
犯罪事实2025年6月至9月担任“聊手”招揽嫖客,收取40%分成
法定从轻情节如实供述(坦白)、自愿认罪认罚
酌定从轻情节家属协助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附:法律法规引用文献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法定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情节的从宽处罚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界定)

上海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柳向律师是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总所)专职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刑辩研究院成员,中共党员,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211513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13101202211513038 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