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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某某人寿保险南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脑动脉瘤手术被拒赔,法院认定免责条款无效判赔重

发布者:李志丹律师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7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

1. 背景事实:原告刘某于2016年12月13日投保某某人寿保险产品,合同包含某某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保额35000元)、住院津贴及医疗费用附加险。2025年2月,刘某因陪护母亲期间出现头晕头痛,在河南省人民医院确诊为“脑动脉瘤”,并于3月3日接受开颅动脉瘤夹闭术,住院10天,医疗费用54935.81元。刘某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理赔,但被告以“脑动脉瘤属于良性脑肿瘤除外责任”为由拒赔,称其疾病不在合同约定的35种重大疾病范围内。

2. 争议焦点:保险公司能否依据合同免责条款(3.1.9条良性脑肿瘤除外)免除赔付责任。

3. 法院判决结果

支持部分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5000元。

判决理由: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未对“良性脑肿瘤除外”等限定性术语履行明确提示和解释义务(《保险法》第17条),条款不生效。疾病符合重疾实质:刘某的脑动脉瘤需开颅手术,且拒绝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符合重大疾病的风险特征,除外责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综合案件点评

本案的胜诉核心在于精准打击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模糊性和程序瑕疵。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我们成功凸显以下关键点:

1.免责条款的无效性:保险公司虽主张疾病不在保障范围,但合同中对“良性脑肿瘤”的除外定义未向投保人充分说明,普通民众无法预知脑动脉瘤是否被排除。法院依据《保险法》第17条,认定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2.疾病风险的实质认定:通过医学证据证明脑动脉瘤的手术必要性和生命危险性,驳斥保险公司机械套用合同术语的做法,强调保险应保障实际重大风险。

3.律师的专业作用:本案中,我们通过细致梳理医疗记录、合同条款及举证责任,迫使保险公司承担败诉后果。李志丹律师团队深耕保险纠纷,擅长从条款解释、医学证据等角度突破保险公司拒赔壁垒。

此案再次证明: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往往基于格式条款的模糊地带,但通过专业法律策略,投保人合法权益完全可被捍卫!

建议与意见

1.对投保人的启示,仔细审阅合同免责条款:投保时务必要求保险公司对“除外责任”“疾病定义”等术语提供书面解释,避免理赔时陷入争议。及时保留证据:医疗记录、缴费凭证、保险公司沟通记录是关键证据,遇拒赔应第一时间固定材料。勿轻信保险公司单方解释:保险公司常以“不符合条款”为由拒赔,但许多条款可能因未明确说明而无效。

2.本案再次展现我们处理人身保险纠纷的能力,擅长从《保险法》第17条、第30条(不利解释原则)等角度推翻不公拒赔。跨领域协作:我们与医疗专家合作,精准衔接医学事实与法律论证,确保疾病风险得到公正认定。当事人权益优先?:坚持“条款解释应向投保人倾斜”的原则,为每一位当事人定制诉讼方案,力争最大化理赔金额。

如果您遭遇保险拒赔、条款争议等问题,无需独自应对!李志丹律师团队将为您提供专业研判、证据梳理及庭审辩护,助您高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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