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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超龄农民工工亡保险待遇纠纷胜诉案 | 破解社保机构拒付,获赔100余万。

发布者:李志丹律师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18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情:

本案系“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的典型行政诉讼案件。原告黄XX之母褚X某(1970年10月14日出生)系某公司员工,2021年8月24日上班期间突发心梗死亡,经人社局认定为“视同工伤”。因褚X某工亡时已满50周岁(超法定退休年龄),某工伤保险中心以“超龄农民工工伤保险资格不适格”“用人单位当月欠费”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经一审、二审后,再审法院(河南高院)最终撤销不予支付决定,责令工伤保险中心重新核定并支付工亡待遇100余万元,成功维护了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两点:

1.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褚X某工亡时已超5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社保机构主张其不符合工伤保险参保及待遇享受条件;

2.用人单位欠费与待遇支付责任:社保中心以“用人单位当月欠费”为由拒付,但用人单位辩称延迟缴费属偶发操作失误,且长期持续参保无恶意。

三、案件难点与法律分析:

作为再审阶段原告代理律师,经深入分析,锁定本案三大法律难点:

1.劳动者身份与劳动关系存续:褚X某虽超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因超龄自动终止?社保机构以“超龄”否定资格缺乏法律依据。

2.社保缴费合规性审查:用人单位虽延迟缴纳8月保费(次月补缴),但已持续参保10个月且无恶意欠费,社保中心未催缴即径行拒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缴纳”的严格要件。

3.法律适用冲突:人社部〔2016〕29号文件第一条限制超龄劳动者参保,但第二条明确“按项目参保”情形下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如何选择适用条款成为关键。

四、诉讼策略以及胜诉原因:

针对争议焦点,笔者制定“三维攻坚”策略,逐一击破社保机构抗辩:

1.锚定工伤事实不可逆性,倒逼待遇支付主体。?

依托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书》,强化褚X某工伤事实的客观性与劳动关系存续的合理性,论证“工伤已认定,待遇必落实”,迫使法院必须回应“由谁支付”的核心问题。

2.举证缴费连续性,揭露社保机构程序瑕疵。?

提交用人单位10个月持续缴费记录,证明延迟缴费属偶发操作失误,社保中心长期接受保费未提异议,构成“默认参保有效”;同时指出其机械适用“欠费即拒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对“未依法缴纳”的限定,构成行政违法。

3.构建多层次法律论证,突破“超龄不赔”桎梏。

(1)援引“按项目参保”条款:紧扣人社部〔2016〕29号文件第二条,强调用人单位长期为褚X某参保,符合“按项目参保”实质要求,突破年龄限制,论证其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纠正二审法律适用错误:指出二审错误援引仅限“未参保”情形的第一条,本案用人单位已参保,应适用“参保即应理赔”原则,社保中心无权以年龄拒赔。

(3)强化司法共识:引用最高法〔2007〕行他字第6号答复(超龄参保应适用工伤条例)及重庆、广东等地类案判决,证明“参保即理赔”已成司法共识。

(4)串联法律链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至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完整论证用人单位缴费义务、工伤认定合法性、基金支付条件均满足,社保中心拒赔无据。

五、结语?

本案工伤保险待遇再审胜诉成功获赔100余万,不仅是褚X某家属权益的胜利,更是对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司法突破。作为代理律师,笔者通过精准法律解释、严密证据链构建及司法政策借力,成功推翻“超龄不赔”“欠费拒付”的机械执法逻辑,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保即理赔”“程序瑕疵追责”的可复制路径。

本案的意义远超个案本身:它推动了社保机构对“超龄参保”规则的重新审视,倒逼行政机关规范执法;更向社会传递了“超龄劳动者同样受工伤保险庇护”的法治温度。

未来,笔者将继续深耕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保险理赔(人身保险合同)领域,以专业之力守护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法律的光芒照亮每一个需要温暖的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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