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委托人委托徐静律师代为主张剩余货款。不料对方应诉后委托律师提出质量异议,并拿出一份鉴定报告声称质量重大问题,此时已距离对方收货近三年之久。委托律师仔细解读了鉴定报告,并对报告进行了全篇质证予以否定,后一审法院未认可该鉴定报告,判决对方支付全部货款。后对方上诉、申请再审,均未支持其不当主张。
对于买卖合同中的产品质量问题,卖方应当设定异议期,买方需注重验收时的审查和测试,如有问题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价格过高的应当设定质保期条款。如在诉讼前从未提出质量异议,到对方起诉要货款后才提出质量问题,极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在找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