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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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河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徐静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4日|分类:综合咨询 |7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委托人委托徐静律师代为主张剩余货款。不料对方应诉后委托律师提出质量异议,并拿出一份鉴定报告声称质量重大问题,此时已距离对方收货近三年之久。委托律师仔细解读了鉴定报告,并对报告进行了全篇质证予以否定,后一审法院未认可该鉴定报告,判决对方支付全部货款。后对方上诉、申请再审,均未支持其不当主张。

对于买卖合同中的产品质量问题,卖方应当设定异议期,买方需注重验收时的审查和测试,如有问题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价格过高的应当设定质保期条款。如在诉讼前从未提出质量异议,到对方起诉要货款后才提出质量问题,极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在找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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