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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某某与孙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发布者:陈艳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7日 1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21 年 8 月 28 日 5 时 55 分许,孙某某驾驶豫 HM6xx7 重型半挂

牵引车/豫 H0xx2 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国道 104 线由南向北行驶至 423 公里 610 米力天建材 XJC40 电杆处时,与前方原告米某某驾驶的鲁 AG 重型自卸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孙某某当场死亡,豫xx57重型半挂牵引车/豫 H05B2 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及鲁AG6197 重型自卸货车受损。该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桥区大队认定: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米某某无责任。该车在被告某某财险焦作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被告某某财险焦作支公司尽到了告知义务。孙某某系因本次事故死亡,孙某某继承人系被告孙某某1、被告孙某某2、被告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孙某某3,除五被告外无其他继承人。孙某某驾驶车辆登记车主系某某运输公司。

原告米某某申请对鲁 xx197 号车辆每日营运损失进行评估,经法院委托,山东达诚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评估意见书:车牌号为鲁 AGxx7 号车辆每日营运损失为人民币 780.00元(大写:柒佰捌拾元整)。

案件分析:

该律师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作出的:孙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米某某无事故责任”的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因孙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死亡,故应由其法定继承人被告孙某某1、被告孙某某2、被告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孙某某3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事故车辆在被告某某财险焦作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被告某某财险焦作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被告某某财险焦作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由孙某某的法定继承人被告孙某某1、被告孙某某2、被告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孙某某3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及车主被告某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一、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米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先行区支行62284xx71)车辆维修费2000元。

二、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米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先行区支行 62284xx859171)车辆维修费9290 元。

三、被告孙某某1、被告孙某某2、被告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孙某某3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及被告焦作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米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先行区支行 62xx859171)营运损失 52260 元、鉴定费 3000 元、保函费 300 元,合计 55560 元。

陈艳律师,联系电话:18668938786,微信号:cy1016917475。石大法学学士,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7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拆迁安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