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案号:(2025)粤***民初*****号
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原告:出借人(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一:借款人(以下简称“被告一”)
被告二:担保人及借款人配偶(以下简称“被告二”)
程序背景: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二、事实背景
借贷关系:被告一于2024年1月12日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0天,年利率13.8%。
资金交付: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一支付借款250,000元。
部分还款:原告确认在借款后数日内收到多笔还款,具体金额及日期经法院核算(详见判决书附表),截至2024年1月24日,被告一尚欠本金229,206.06元。
争议焦点:被告一未按约偿还全部借款,原告要求其偿还本金、支付逾期利息及律师费,并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院认定
证据采信:原告提交《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被告未提出抗辩或举证,法院对原告证据予以采信。
本金计算:根据还款记录及法定利率标准,部分还款金额超过法律允许的利息上限,视为归还本金。经核算,截至2024年1月24日,尚欠本金为229,206.06元。
利息主张:法院支持逾期利息,但基数调整为229,206.06元,利率按年利率13.8%从2024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
律师费:《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法院支持律师费15,000元。
保全费:合同未明确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连带责任:被告二作为借款人配偶及合同担保人,签名确认债务,法院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其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
被告一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29,206.06元及逾期利息(以229,206.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从2024年1月25日起计至还清之日)。
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
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保全费)。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部分,被告负担剩余部分。
五、法律要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7条(借款合同定义)、第675条(还款义务)、第676条(逾期利息)、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利率上限)、第28条(逾期利息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程序条款。
核心认定:
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利息约定未超法定标准。
夫妻一方负债且另一方担保的,视为共同债务。
缺席审理不影响法院依证据作出判决。
六、案例启示
借贷风险:出借人应签订书面合同、保留转账凭证,明确约定利息、律师费等条款,以保障自身权益。
担保责任:担保人需谨慎评估债务风险,签名即表示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后果:借款人逾期不还可能导致信用受损、强制执行(如查封财产、限制消费等),并承担额外利息及费用。
程序意义:被告缺席不影响判决效力,反而可能因未抗辩而承担不利后果。
艾书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