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案号:(2025)粤****刑初****号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共5名(以下简称被告人A、B、C、D、E),均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起诉。
案件背景:被告人于2024年3月至8月期间,通过QQ群抢红包的方式,协助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并从中牟利。
法律程序: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被告人主动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二、犯罪事实
被告人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仍通过以下方式转移犯罪所得:
犯罪手段:使用多个QQ账号加入上家安排的QQ群,以“抢红包”方式收取诈骗资金,随后通过微信转账或提现转移资金。
涉案金额及获利:
被告人A:转移资金30,800元,获利7,400元。
被告人B:转移资金60,945元,获利8,460元。
被告人C:转移资金49,000元,获利16,510元。
被告人D:转移资金9,200元,获利4,000元;另发展下家,涉及额外资金200元。
被告人E:转移资金32,400元,获利6,000元;另发展下家,涉及额外资金20,200元。
三、归案及认罪情况
归案方式:部分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但首次讯问未如实供述),部分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罪态度:所有被告人均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四、退赃退赔情况
所有被告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具体如下:
被告人A:退缴违法所得7,4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30,800元(含取得谅解部分)。
被告人B:退缴违法所得8,46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60,945元(含取得谅解部分)。
被告人C:退缴违法所得16,51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49,000元(含取得谅解部分)。
被告人D: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400元(取得谅解)。
被告人E: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1,000元(取得谅解)。
五、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人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认罪态度、退赃退赔情节,判决如下:
被告人A: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B: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C: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D: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被告人E: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违法所得处理:所有退缴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法律要点
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
缓刑适用:部分被告人因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良好,依法适用缓刑。
争议点:法院驳回了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积极。
七、案例启示
本案典型地反映了通过互联网工具(如QQ群)协助转移犯罪所得的新型犯罪模式。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社会修复效果(如退赃退赔),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该案警示公众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洗钱”或资金转移活动,否则将承担严重法律责任。
艾书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