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商律师告诉你:房产赠与需慎重
【案情】
李某某系独居老人,无配偶亦无子女,且患有严重听力残疾。侄子与侄媳妇蒋某某出于亲情,一直对李某某的日常生活起居悉心照料。2014年1月20日,李某某出于对侄媳妇蒋某某的多年照顾感谢,与蒋某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将其拆迁即将分得的一套安置房自愿赠与蒋某某,并办理了公证,蒋某某亦表示接受赠与。李某某实际取得涉案安置房屋后,寻得老伴并结婚,拒不将房屋交付蒋某某使用,而是将赠与房屋装修完毕并搬入涉案房屋居住。2021年8月20日,李某某以结婚后生活困难为由诉至本院,要求撤销上述赠与合同。李某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分歧】
本案中,关于李某某与蒋某某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能否撤销,产生了以下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1.赠与房屋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该赠与房产的权利未发生实际转移,可撤销赠与;2.赠与人李某某晚年结婚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且其患有严重听力残疾,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综上,应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经公证的赠与合同非因法定事由不得任意撤销,应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李某某与蒋某某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的焦点在于:
1.李某某出于侄媳蒋某某多年的无偿照顾行为而作出的赠与意思表示,是否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道德义务,是指全社会成员依据社会道德规范,自觉自愿地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的道德责任。蒋某某与李某某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其对李某某没有法定照顾义务,但蒋某某对李某某多年照顾完全出于人道主义关怀,是人心向善的体现,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具备法律上所称的“具有道德义务性质”,该行为应予以鼓励和弘扬。
2.李某某与蒋某某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处公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不得任意撤销。李某某主张其晚年结婚后生活困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事由,李某某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可撤销赠与的其他法定情形。
综上,李某某要求撤销其与蒋某某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官提示】
随着社会老龄化加剧,老年人养老问题日渐突出,其中,老人为了养老需求将自己名下房产赠与他人,由受赠人为其养老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房产价值较大,对名下房产的处分密切关乎老年人晚年生活质量,一定要慎重考虑。当老年人决定处分房产时,应以自身经济条件、身体状况、养老条件等为前提,慎重作出赠与给他人的决定,以免出现反悔,与受赠人产生矛盾引发诉累,既伤了和气,也使后续养老的物质保障难以为继。
原标题:房产赠与他人,老年人需慎重 来源:宁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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