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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内容执行完毕但剩余款项归属不确定,能否执行结案?泰安律所分

发布者: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1090人看过

执行内容执行完毕但剩余款项归属不确定,能否执行结案?泰安律所分享

【案情】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经王某申请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刘某名下房屋一套。经查,涉案房产上登记有两个抵押权利人,其一为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其二为李某,抵押期限为2010年8月至2010年10月。抵押债权金额14万元。在另一起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2018年6月轮候查封了同一涉案房产。2020年底,经王某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成交价格130余万元。执行法院经合议,涉案房屋拍卖款分配给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13万余元,李某23万余元。被执行人刘某最低生活保障房款5万元,被执行人刘某应承担的房产过户税费4万余元,剩余部分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在本案中的所有案款及其费用,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王某自愿放弃,执行法院与李某前妻及近亲属联系,均未能查找到李某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其下落不明。2020年12月31日,执行法院作出公告,通知李某到院领取案款。李某一直未到院主张该款项。2021年3月2日,执行法院作出结案通知书,通知本案执行完毕。马某以裁定终结执行措施违法,应当确认23万余元款项为被执行人刘某剩余财产等为由提出异议。

【分歧】

对于本案在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但剩余款项归属暂时不确定的情况下能否执行结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涉案23万余元未作合理安排,案件没有达到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的法律要求。在此情况下,执行法院作出结案通知书,通知本案执行完毕,其终结执行措施违法,应支持马某异议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执行法院以“执行完毕”结案并无不当,应驳回马某异议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执行完毕”指执行案件的执行内容执行完毕,而非案涉款项全面处置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案中,王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马某所主张的23万余元款项并不属于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内容,该款项权属是否明确,支付是否到位,并非王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次,法院对于超出执行标的的剩余款项积极采取处置措施即可,不应苛求所有涉案款项全面处置到位。本案中,执行法院已就超出执行标的的款项做了妥善处理,剩余款项中除案涉23万余元因李某未领取且其抵押权未经实体处理而暂未处置到位外,其他款项已经分配完毕。对于李某抵押权问题,执行法院力所能及地采取了联系李某亲属,公告通知李某前来领取款项等不超出执行程序法定权限的措施。在此情况下,执行法院基于避免执行程序过分拖延,维护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事人合法权益等考虑,对该案予以结案,符合执行工作提升执行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价值追求,并不违法,亦并无不当。

再次,对于剩余款项的争议,应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解决。本案中,马某主张执行结案措施违法,其最终目的是希望法院将剩余23万余元款项确认为被执行人刘某的剩余财产,进而对该款项进行执行。但本案中,李某抵押权的效力是否仍然存在,需要进行实体权利判断。而执行程序无权对实体权利进行判断,当事人应通过诉讼程序确定李某抵押权效力是否存在,再行主张分配剩余款项。在实体处理过程中,执行法院应积极配合,但没必要也不应当将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推迟到争议最终解决,剩余款项处置到位后再结案。

原标题:执行内容执行完毕但剩余款项归属不确定,能否执行结案  来源: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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