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37000**********

  • 执业机构: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提供接收资金的账户 女子犯洗钱罪获刑|泰安儒商律师推荐

发布者: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584人看过

江西宁都一女子明知他人通过贪污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获取的国家财政资金,仍提供其本人银行账户,帮助接收资金,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对其进行了审理,一审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温某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始,郭某秀(已判刑)担任宁都县某单位会计。2015年年底,被告人温某兰在一次饭局上认识了郭某秀,知道了郭某秀的工作单位之后,两人关系密切,资金往来频繁。

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温某兰将其名下的银行卡借给郭某秀使用,郭某秀虚构用途,骗取公款576734.5元转入该账户。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温某兰因与他人合伙经营砂石需要资金周转,向郭某秀借款,郭某秀虚构用途,骗取公款499860元。被告人温某兰明知是郭某秀通过贪污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获取的国家财政资金,仍提供其本人银行账户,帮助郭某秀接收赃款。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温某兰向郭某秀银行账户转入本金500000元及利息5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温某兰明知是他人通过贪污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获取的国家财政资金,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向他人提供接收资金的账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洗钱罪,遂综合被告人温某兰的犯罪事实、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提供接收资金的账户 女子犯洗钱罪获刑|泰安儒商律师推荐 来源:中国法院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